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本國銀行轉銷呆帳金額彙總表 2008/07/0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30日) 2008/07/01
  • 保險業務員不實招攬的懲處標準及涉有犯罪嫌疑移送裁量參考表將自今日起實施 2008/07/01
  • 普格科技暫停新聞稿 2008/07/01
  • 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2008/07/01
  • 預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2008/07/01
  • 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 2008/07/01
  • 總統特任陳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任命李紀珠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行一、葉銀華、蔡宗榮等3人為委員 2008/07/01
  • 總統特任陳樹擔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並於本(97)年7月1日進行交接典禮。 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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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本國銀行轉銷呆帳金額彙總表 2008/07/01
  • 本國銀行轉銷呆帳金額彙總表 2008/07/0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30日) 2008/07/0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3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7月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國公司)負責人陳啟德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建國公司截至97年第1季止為浙江蕭山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背書保證金額13,960千元,前揭背書保證對象,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建國公司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記公司)負責人熊震寰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1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查德記公司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自90年第4季起陸續發生,惟該公司未將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列入每月定期公告,遲至公告97年5月份資訊時始補正相關公告申報資訊,核未符處理準則第21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德記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代號8213)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徐正民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志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召開董事會決議投資大陸之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處三林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三林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光彬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三林粉末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私募普通股於97年4月11日收足股款,惟該公司遲至97年5月14日始將相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5項規定於私募股款繳納完成日起15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處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30日

    二、受裁罰對象: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永義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19日簽約取得高雄市左營區新庄段建地及路地交易金額共117,885仟元,已超過該公司行為時實收資本額20%,惟於96年7月13日始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期限取得專業估價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7.01生效案件

  • 保險業務員不實招攬的懲處標準及涉有犯罪嫌疑移送裁量參考表將自今日起實施 2008/07/0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重申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訂定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及何種違規行為應移送法辦的判定標準,將於今日(97年7月1日)起實施,以導正市場秩序。

    前揭標準業經壽險公會與其他相關公會(如產險、保險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公會等)充分討論,除須納入各公司的業務員教育訓練範圍外,各公會尚須按季檢送彙整分析後的懲處資料供金管會保險局參考。未來業務員的不實招攬行為(如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而為保戶辦理保險單借款或解約、替保戶代簽名、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等),將不因業務員服務的是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不同,而有不一致的懲處標準,相信對提升業務員招攬品質、改善市場秩序,進而降低申訴糾紛等,應有一定程度的助益。

  • 普格科技暫停新聞稿 2008/07/01
  •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073)申報募集發行募集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350,000千元及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50,000千元乙案,核因有本次計畫之必要性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2008/07/01
  • 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並擬訂「金融知識普及三年推動計畫」,以為未來具體推動之藍本。為落實深化校園金融知識,將金融教育往下紮根,建立學生正確的金融知識,特訂定補助要點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其社團或系所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本項活動自95年7月舉辦以來,截至97年6月底止共計補助50所大專院校辦理102項金融知識普及活動,補助金額達237萬1千元。本次則有23所大專院校提出53項活動,申請補助金額約159萬元,經審查共補助109萬5,936元。本次補助活動態樣相當多元化並富有創意,包括舉辦研習營、規劃競賽及遊戲等寓教於樂方式,並將參與對象擴及社區等。

    結合社會資源,落實深化校園金融知識,係金融知識普及三年推動計畫之重要項目,金管會將持續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希望未來各大專院校能一本社會責任,繼續共襄盛舉,以深化金融知識至校園及社區。本次活動中元智大學及龍華科技大學針對小學學童舉辦研習營或設計闖關活動,與東吳大學等多所大專院校針對高中職生規劃金融知識相關活動,其善盡社會責任之熱忱,本會至表肯定。


    附件列表:

    1. 金管會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經費審查表

  • 預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 2008/07/0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6月24日通過「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即日起公告,徵求各方對該修正草案之意見。

    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以下稱存保公司)為因應停業要保機構債權人流動性需要,得對超過最高保額之存款保險標的債權及非存款保險標的債權預估可能獲償之比率予以墊付。

    另依據9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存款債務應優先受償之規定,致停業要保機構各該債權之預估可能獲償比率將有所變動,影響存保公司預估該等債權人受墊付之金額,爰配合修正該作業辦法。

    本次共計修正十二條,新增一條,刪除一條,移併一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避免資金投入單一停業要保機構之處理,增訂墊付金額以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

    二、 增列其他要保機構有因資本嚴重不足或顯著不足經主管機關限期資本重建或為其他措施,其財務狀況隨時有惡化而須動用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理賠,存保公司應保留準備金因應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項)

    三、 配合存款債務之優先受償性,修訂預估墊付額之計算及評估基礎;另為控制墊付款之受償風險,以預估獲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為墊付之上限。(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修訂墊付金額之受償順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增訂辦理墊付之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 增訂有關墊付完結之帳務處理。(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

    七、增訂停業機構為農業金融機構時,辦理墊付之情形並應函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有關「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將刊登於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附件列表:

    1.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

  • 預告「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 2008/07/0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研訂「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管會表示,信託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97年1月16日公布施行,鑒於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向公眾行銷、訂約程序及向投資人揭露商品交易、利害關係人交易、投資風險等相關資訊皆影響投資大眾權益,應加以管理,因此信託業法修正條文第18條之1第2項即授權金管會訂定相關辦法予以管理。

    為尋求各方意見及共識,金管會已於97年5月29日及97年6月5日召開2次公聽會,並依會議決議擬具本辦法草案共計13條條文,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 訂定信託業之營運範圍,包括得經營之業務項目、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範:

    (一) 對於經營體質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之信託業開辦新種信託商品,採事後備查之負面表列方式管理。

    (二) 信託業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由金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後定之。未來擬視市場發展情形,放寬信託業可受託投資於國外之標的,增加信託業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之彈性。

    二、 訂定受益權轉讓限制:

    受益權係受益人依信託契約享有信託財產收益分配之權利,屬債權之一種,依信託法第20條規定,得準用民法債權讓與之規定轉讓。但為避免利用受益權之分割轉讓於市場廣泛流動或規避證券化法規,影響投資人權益及證券化市場發展,因此規定信託業應於信託契約約定有關受益權轉讓限制相關事項,包括受讓人資格條件(專業投資法人或高淨值之自然人)、最低受益權單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0萬元)、受益人總數(不得逾35人),讓與之限制(受益人應於轉讓其受益權前,經信託業同意後始得轉讓)等。但如果受益權轉讓係屬於繼承、受益人之無償讓與、依法所為之拍賣或每一受益人僅將其受益權全部讓與一人之情形,得不受上開限制。

    三、 訂定信託業辦理信託業務之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規定。除規定信託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與客戶訂約應遵守的事項,以及信託業應揭露的信託報酬、費用、風險等資訊外,其他規範重點包括:

    (一) 信託業若是受理委託人將其客戶支付的價款成立信託之情形(例如生前契約、健身中心預付會費等預收款信託),信託業應與委託人約定,委託人應明確告知其客戶,該信託的受益人係委託人而非客戶本身,不得使客戶誤認信託業係為該客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二) 信託業應至少每季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若是信託業有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為利害關係交易之情形,亦應在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中載明。

    檢附「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乙份。
    附件列表:

    1. 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

  • 總統特任陳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任命李紀珠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行一、葉銀華、蔡宗榮等3人為委員 2008/07/01
  • 總統特任陳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任命李紀珠為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行一、葉銀華、蔡宗榮等3人為委員,任期均自本(97)年7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陳樹先生業經 總統本(97)年6月30日特任為該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李紀珠女士,業經 總統任命為該會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周行一、葉銀華、蔡宗榮等3人為委員,任期均自本(97)年7月1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

    二、 新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簡歷如附件。


    附件列表:

    1. 新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簡歷表

  • 總統特任陳樹擔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並於本(97)年7月1日進行交接典禮。 2008/07/01
  • 總統特任陳樹擔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並於本(97)年7月1日進行交接典禮。

    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任主任委員交接典禮訂於本(97)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11時整,假本會七樓0701會議室舉行,由行政院邱副院長正雄監交。

    二、 新任陳主任委員簡歷如附件。
    附件列表:

    1. 陳主任委員簡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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