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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5月19日至97年5月30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67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5月19日至97年5月30日止,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1件;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26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97年開盤至97年5月30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4,382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34,012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370億元。
(二)97年開盤至97年5月30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874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935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賣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61億元。
四、外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97年5月30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512.15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累積淨匯入:1,511.43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0.72億美元),較4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532.55億美元減少約20.4億美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 )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並已上櫃發行普通股70,074,874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00,748,740元上市。
四、朋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8255)申報無償配發普通股2,836,4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364,000元乙案,該公司業於97年6月4日自行補正最近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申報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8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5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00,000,000元乙案,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6月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7年6月2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六、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申報發行普通股10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之申報書件中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97年6月4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若無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七、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481)申請撤銷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月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444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15,00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貳、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證券)及其礁溪分公司經理人林育民、前業務人員林玉燕及羅慧霞等3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第9款、第17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礁溪分公司前業務人員林玉燕與客戶間有款項借貸、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等情事,前業務人員羅慧霞與客戶有為借貸款項之媒介、受理公司受僱人代理他人買賣有價證券情事,該分公司經理人兼受託買賣主管林育民管理不善及督導不周,該公司內部控制之執行顯有重大疏失,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前業務人員林玉燕予以解除職務之處分,對前業務人員羅慧霞予以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之處分,對分公司經理人林育民予以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之處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富邦證券予以警告處分。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6月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6月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30)申請撤回前依證券交易法辦理私募之普通股161,242股補辦公開發行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6月5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業務人員向翠青。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向翠青於94年至95年5月間申報交際費有未詳實填載真實交易對象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向翠青1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摩根富林明證券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摩根富林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摩根富林明基金之環球可換股證券基金(歐元對沖)-摩根富林明環球可換股證券(歐元對沖)-A股(分派)、摩根富林明投資基金之環球均衡基金(美元)-摩根富林明環球均衡(美元)-A股(累積)及環球高收益基金-摩根富林明環球高收益(歐元)-A股(累積)等3檔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上開高收益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涉及風險較高之非投資等級之標的,投資人於購買前,請詳閱投資人須知。
肆、德盛安聯投信申請第一次追加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德盛安聯全球農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80億元乙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一次追加募集開放式「德盛安聯全球農金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80億元,保管機構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該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80億元。
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美國等45國之股票、存託憑證、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政府債券及公司債等標的,自成立日起6個月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60%;投資於上市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於全球農業結構變化趨勢相關之七種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資產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5%。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表示,近來有接獲消費者申訴保險公司擅自將保單停效之爭議。經了解係因保戶變更收費地址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所致,金管會呼籲保戶,若住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金管會指出,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按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4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就年繳或半年繳之保險契約負催告義務。實務上,基於服務客戶,人壽保險公司通常會在保費應繳日前先以書面通知保戶,若屆時保戶未繳交保費,且未事先聲明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保費(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不足墊繳保費),保險公司對於年繳或半年繳之保戶以掛號函件催告,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上述不論是應繳費日前之繳費通知或是應繳費日後之催告,保險公司均以書面寄達保戶於要保書所填列之地址,若客戶變更住所而未能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以致保單遭停效,則在停效期間所發生之保險事故將無法獲得理賠。所以為維護自身權益,保戶因住所變更,應以書面通知承保公司,以免日後衍生理賠爭議。
一、 裁罰時間:97年6月5日
二、 受裁罰對象: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張寶蓀君及曹永仁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6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今日委員會通過荷蘭商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申請籌設安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商業務。
荷蘭商ING Insurance International B.V.將匯入相當新台幣3.13億元,於國內籌設子公司安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依規定安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須於金管會許可設立日起6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並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一、 裁罰時間:97年6月5日
二、 受裁罰對象:雍聯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天和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6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雍聯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7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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