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8日) 2008/05/28
  •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200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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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8日) 2008/05/2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2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054)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私募普通股18,931,85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89,318,500元乙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97年5月28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人員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經理人蕭文貴、前業務員黃正仁及受雇人趙嘉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8條、同法第65條第1項、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及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6條第2項第6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館前分公司前期貨業務員黃正仁於96年6月間有接受未具委任書之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之情事,該分公司經理人蕭文貴為黃正仁行為時之督導主管,另受雇人趙嘉音未具期貨業務員資格,於93年8月至9月間有辦理期貨交易客戶開戶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館前分公司經理人蕭文貴1個月業務之執行、前期貨業務員黃正仁及受雇人趙嘉音各3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員呂盈盈。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員呂盈盈有未徵得投資人同意而擅自利用投資人帳戶買賣緯創股票之行為,核呂員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

    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部業務員呂盈盈予以停止執行業務1個月之處分。

    肆、處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443)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29 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燈貴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間接增資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天津昶虹電子有限公司及昶虹電子(蘇州)有限公司美金2,500仟元及9,000仟元,惟分別遲至97年3月19日及18日方辦理公告,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新臺幣24萬元。

    伍、處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代號2897)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駱錦明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臺灣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27日董事會通過總行大樓建築及設計預算案,並於94年3月10日簽約以新臺幣1,240,000千元委由大陸工程興建,惟至96年9月12日方以取得使用執照所列工程造價新臺幣320,828千元辦理公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5.29申報生效

    2. 97.05.28不繼續公開發行公司

  •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2008/05/28
  • 政府持有全部股權之國營銀行為國營事業之負責人時,其所指定執行職務之自然人與對該國營事業辦理授信之銀行有利害關係者,該授信得不受銀行法第32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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