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 2008/05/13
  • 97年第1季信託業務概況 2008/05/1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2日) 2008/05/13
  • 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應注意事項 2008/05/13
  •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因違規發放理事、監事三節節金、禮券,經核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2008/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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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案 2008/05/1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增加現行期貨顧問事業之經營利基及因應實務需求,並考量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之一致性,將修訂「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並擬進行法規預告程序,徵詢各界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一) 擴大期貨顧問事業業務範圍:因應期貨信託基金開放及期貨信託與期貨經理事業投資範圍擴大,將期貨顧問範圍由原限於期貨交易,擴大至包括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惟提供期貨信託基金以外有價證券之投資顧問服務,基於衡平性,應先取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營業執照。(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

    (二) 開放期貨經理事業得兼營期貨顧問事業,以增加其業務範圍,並增訂其應具備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

    (三) 開放僅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複委託業務之國外期貨經紀商得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惟因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供營業所用之資金僅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且原經紀服務對象限於期貨商,為求其與其他兼營期貨顧問事業業別間之衡平性,其經營期貨顧問之業務範圍限於國外期貨交易,且顧問服務對象限於期貨業。(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一) 配合前揭期貨顧問事業業務範圍擴大,修正相關規定,另考量期貨信託事業開放初期,應先扶植本國期貨信託基金,暫不開放境外期貨基金之顧問,爰明訂前揭期貨交易及期貨信託基金顧問服務以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及核准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為限。(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為提升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人員之素質,及考量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一致性,爰規範期貨顧問事業於傳播媒體從事期貨交易分析之人員應具備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測驗合格之資格條件及未具備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附件列表:

    1.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2. 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3.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4.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97年第1季信託業務概況 2008/05/13
  • 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97年第1季統計,截至97年3月底,我國全體信託業承作信託業務總餘額達新臺幣7.29兆元,較96年12月之5.17兆元,增加2.12兆元,主要係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保管業務已明定為信託關係,爰將該業務統計量2.13兆元於今年納入金錢信託統計中。

    目前信託業辦理之信託業務,主要以金錢信託為主(88%),金額6.42兆元,其次依序為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信託3,646億元(5%)、有價證券信託2,195億元(3.01%)、不動產信託1,931億元(2.65%)等,業務多呈穩定之成長(詳附表)。

    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若透過信託方式進行投資理財,應作好事前評估工作,包括先了解自己的投資屬性及風險承擔能力後,再詳閱商品說明書,了解商品屬性及風險是否適合自身狀況,對於風險較高或較複雜的商品尤應審慎考量。
    附件列表:

    1. 信託業務統計97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2日) 2008/05/1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1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347)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新臺幣6,0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本次募資計畫之必要性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四、振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114)申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新臺幣1.8億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本次增資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7年5月8日以金管證一字第0970018973號函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5月1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規定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美嘉生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份70,819,564股(含私募普通股35,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08,195,64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肆、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伍、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6年度及97年第1季財務報告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12日

    二、受裁罰對象: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送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6年度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二)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7年第1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申報97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宏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及48萬元。

    陸、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6年度及97年第1季財務報告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12日

    二、受裁罰對象: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白旭屏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6年度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二)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7年第1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申報97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及48萬元。

    柒、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公告申報96年度及97年第1季財務報告裁處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12日

    二、受裁罰對象: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歐政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於96年度營業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公告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二)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97年第1季終了後1個月內公告申報97年第1季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分別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及48萬元。

    捌、瑞銀投信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乙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擔任瑞銀(盧森堡)全球可轉換債券基金、瑞銀(瑞士)亞洲可轉換債券基金、瑞銀(盧森堡)歐洲可轉換債券基金、瑞銀(瑞士)黃金股票基金及瑞銀(盧森堡)全球創新趨勢股票基金等5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乙案。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5.13申報生效

  • 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應注意事項 2008/05/13
  • 五月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保戶,保單借款雖為資金周轉管道之一,惟仍建議保戶應於申請前事先了解相關資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借款利率:由於保單借款利率係由各公司衡酌保單資金成本及資金運用效率等因素訂定,故各保險公司之借款利率不一,消費者可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有關「各壽險公司保單借款利率一覽表」瀏覽比較。

    二、契約效力:依保險法第120條、「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1條規定,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停止,而在保險契約效力停止期間,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

    三、理賠金額:若被保險人不幸於借款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就應給付之保險金中先扣除尚未清償之本息後之餘額再給付與受益人,即保障金額會相對減少。

    金管會呼籲,保單借款雖具隨借隨還之便利性,但保戶於申請前應了解上述應注意事項,並詳細閱讀保單借款約定書,且最好不要假手他人辦理,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 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因違規發放理事、監事三節節金、禮券,經核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2008/05/13
  •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及第4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根據金管會最近一次對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之一般業務檢查(基準日:96年6月30日)所提缺失事項,該社於94年至96年間發給每名理、監事三節節金、禮券等合計1,152,000元,核已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關於信用合作社理事及監事除公費、經各社認可參加社外各項活動之差旅費、考察研習費及因公涉訟之訴訟費用外,不得支給其他費用等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該社新台幣3萬元罰鍰。

    六、其他說明事項: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應依上開支給標準第8條規定,由該社理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追償本案不當發放之款項,若仍有未追償金額,則由理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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