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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6125,上櫃公司)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4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00,000,000元 乙案,該公司因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及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於97年5月7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指定機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若無異常情事,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振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114)申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上限新臺幣1.8億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本次增資計畫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等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五、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櫃證券代號為6015)申報發行97年度第1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8億6千萬元乙案,核因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核准證券商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客戶配置基金資產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參、處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8日
二、受裁罰對象: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壬發。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強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未督促子公司(創意疫苗股份有限公司及威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1227)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〇日
二、受裁罰對象: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曹德風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1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以不超過美金250,000元參與子公司Renewable Resource Technology (Cayman) Co., Ltd.現金增資以轉投資大陸湖南佳格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惟遲至97年3月19日始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5月〇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來證券)前業務員謝佩琦、業務員謝季涵。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寶來證券復興分公司前業務員謝佩琦、業務員謝季涵與客戶有借貸款項情事,核有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對復興分公司前業務員謝佩琦予以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業務員謝季涵予以停止執行業務1個月之處分。
陸、核准新光投信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8)日核准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擔任德意志DWS Invest基金系列之「德意志DWS Invest全球主題」、「德意志DWS Invest全球神農」、「德意志DWS Invest歐洲股票」、「德意志DWS Invest歐洲中小型」及「德意志DWS Invest可轉債」等5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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