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外國銀行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  2008/05/0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6日) 2008/05/07
  •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外國銀行逾放等財務資料揭露  2008/05/07
  • 97年 1 2 3 (Excel)
      1 2 3 (PDF)
    96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cel)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PDF)
    95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cel)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PDF)
    94年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Excel)
      12 11 10 9 8 7 6 (PDF)
    93年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92年 12 11 10 9 8 7 6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6日) 2008/05/0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150),申報私募股票及其嗣後無償配股取得之股份補辦發行普通股254,013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40,130元乙案,該公司之申報書件中,未依規定格式製作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及該表附件相關資料,業於97年5月6日自行完成補正,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若無異常情事,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四、易遊網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2717)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600,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股,計得認購普通股6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於97年5月6日檢附修正後案件檢查表等資料,並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5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自完成補正日(97年5月6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

    參、處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530)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5月 日

    二、 受裁罰對象: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林文亮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大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2月28日與關係人林文亮等簽訂合建契約,取得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一小段301地號不動產,預計投入費用497,850,000元,惟遲至96年12月13日始取得專業估價報告,且估價結果與預計投入費用差距達預計投入費用金額之20%以上,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未於取得不動產前或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週內,取得專業估價報告,及未洽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5.07申報生效


    歡迎使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資訊。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及確保資料之完整,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做商業使用,並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