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日) 2008/05/0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5日) 2008/05/05
  • 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核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200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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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日) 2008/05/0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884)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上限總額美金300,000千元乙案,因核有本次募資計畫是否具必要性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5月2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條第5項規定,自即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參、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肆、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伍、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陸、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5.05申報生效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5日) 2008/05/0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5月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5月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

    參、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5.06申報生效

  • 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因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授權訂定之「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核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 2008/05/05
  • 裁罰時間:97年5月1日(本會第19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

    四、違反事實及理由:

    (一)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及「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以下簡稱:支給標準)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及監事,除公費、經各社認可參加社外各項活動之差旅費、考察研習費及因公涉訟之訴訟費用外,不得支給其他費用;社員代表除支領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之車馬費外,亦不得支給其他費用。

    (二) 本會對該社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社於95年至96年間對理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有未確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及支給標準規定辦理之情事,包括:以「加班津貼」名義發放予理監事、理監事任期屆滿贈送紀念品禮券、以「選務人員津貼」支付予社員代表及以「96年度社員顧客子弟書法畫圖比賽工作津貼」發放予理監事,該等違規發放款項金額共計156千元。

    (三) 因支給標準業已實施多年,該社辦理前揭費用之發給,未注意確實執行,顯有應注意未注意之過失,核有違反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及支給標準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信用合作社法第45條規定,核處該社新台幣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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