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有關97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相關措施 2008/04/2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8日) 2008/04/2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9日) 2008/04/29
  • 金管會備查銀行公會函報「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修正案 2008/04/29
  • 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2008/04/29
  • 預告修正證券商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草案 2008/04/29
  • 徵求股東會委託書應確實依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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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有關97年5月受理金融機構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之相關措施 2008/04/29
  • 金管會前於96年1月16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依據管理辦法規定,符合第3條第2項資格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得於每年5月向金管會申請增設分支機構。金管會考量國內經濟及金融情形,現階段採微幅調整方式開放,至於個別機構之核准家數,將視個別機構之財務業務健全性、風險管理及公司治理能力、公益及服務貢獻度、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核定。

    為利審核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申請案,金管會已擬定內部審核要點。其中有關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或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者(附表1),得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所稱之「配合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係指申請前一年之5月1日至當年4月30日止,協助政府接管、經營管理或承受經營不善金融機構者。另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者,申請家數得增加一處,所稱之「設置地點有益城鄉均衡發展」,係指設置分支機構之地點位於金融服務欠缺之地區鄉鎮,為本(97)年2月底每10萬人平均擁有本國銀行分行及信合社分社家數低於4處地區之鄉鎮(附表2)。

    金管會表示針對目前金融機構未設營業據點或ATM之鄉鎮,金管會於年度審查時,將優先核給,以持續鼓勵金融機構至偏遠地區服務,維持城鄉發展衡平性。


    附件列表:

    1. 金融機構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性條件要件

    2. 97年度審核金融機構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案之金融服務欠缺地區鄉鎮名單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8日) 2008/04/2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強茂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2481,上市公司)97年4月14日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97年4月28日自行完成補正,副本並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基金新聞稿)統一大滿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總面額新臺幣50億元整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第一次追加募集「統一大滿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50億元整,保管銀行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乙案,於本(28)日申報生效。

    「統一大滿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第一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100億元。該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9日) 2008/04/2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30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130)申請撤回前依證券交易法辦理私募之普通股161,242股及530,400股補辦公開發行二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四、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452)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1,000,000,000元乙案,該公司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該公司已於97年4月29日補正相關資料,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公告訂定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參、處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日

    二、受裁罰對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賀陳旦。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未依據該公司所訂「衍生性商品作業要點」規定依風險總額度之授權層級陳請核定,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金管會備查銀行公會函報「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修正案 2008/04/29
  • 為加強銀行對於結構型商品銷售之控管,金管會業督導銀行公會召開多次會議,就結構型商品銷售流程研訂下列控管措施:

    一、 商品上架審核程序:結構型商品上架前應由銀行進行審核,確認銀行於銷售前暸解結構型商品特性、風險及報酬,以及該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一般社會大眾。

    二、 客戶適格性之審查:銀行銷售結構型商品前,應確認客戶具備相當投資專業或財務能力,並足以承擔該商品之風險。

    三、 行銷過程控制:為輔助客戶了解商品條款以及風險特性,除完整產品說明書外,亦應另提供將產品說明書摘要之『產品條款宣告書』,列示重要宣告事項,並向客戶宣讀。另對銷售結構型商品建立監控制度(錄音或第三人覆核機制),確認客戶已了解所購商品風險。

    四、 人員資格與訓練方式:

    (一) 銀行推介或銷售結構型商品之人員除應通過信託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並取得資格證明書外,並應符合央行「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2條之資格條件。

    (二) 另該等人員並應參加銀行內部辦理之結構型商品相關訓練課程並通過測驗,確認該等人員了解該商品之特性、風險及報酬並銷售予適當投資人。

    銀行公會已將前述控管措施修正納入「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並經該公會97年4月24日第9屆第2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函報金管會。金管會業於97年4月25日函復准予備查。

    此外,金管會要求銀行應將該自律規範納入內部作業準則,確實執行各項控管措施,未來如發現銀行有未確實執行者,則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本會可視情節輕重,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予以適當處分。金管會並強調有關結構型商品之銷售,如經經理機構說明該商品僅適合專業機構投資人投資者,則不得銷售予一般社會大眾,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進一步提醒投資人,結構型商品本質上是一種複雜且特殊的金融商品,投資人必須確認本身是否具備足夠的金融專業知識去了解結構型商品之特性及其潛在風險,並且要評估本身的財務狀況是否有能力去承擔結構型商品之風險,勿購買自己不了解之商品。


    附件列表:

    1. 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

  • 消費者購買保險時相關書面資料應親自簽名 2008/04/29
  • 根據96年保戶申訴件數統計,保戶「非本人親自簽名」所衍生之招攬爭議占約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欄位簽名,千萬不要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之認定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不是本人親自簽名,則所投保之保險中若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貪圖一時便利而幫保戶簽名,一經查獲,依據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訂定業務員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時之統一懲處標準,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 預告修正證券商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草案 2008/04/29
  • 為利證券商延攬適當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修正「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放寬證券商負責人得擔任非公開發行非金融機構之負責人,及證券商負責人得因其個人之專業,擔任與證券商未具投資關係之公開發行非金融機構之負責人;至於證券商因與公開發行之非金融機構間有投資關係者,仍維持現行規定,即證券商負責人不得擔任該被投資公司之董事長、經理人。

    金管會表示,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修正草案預告程序,為徵詢各界意見,會將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證期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於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公告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證期局提出(電子信箱:agnes129@sfb.gov.tw)


    附件列表: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2.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徵求股東會委託書應確實依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 2008/04/29
  • 97年度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股東會將陸續召開,本(97)年度1,492家上市櫃(含興櫃)公司中,計有622家將進行董監事選舉;委託書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等,於辦理委託書徵求過程,應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不得有價購委託書之情事。另依同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徵求人應於股東常會開會38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23日前,將委託書徵求資料表等文件送達公司後,始得為廣告、信函、電話、拜訪及詢問等方式之委託書徵求行為,故徵求人非於前揭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徵求行為。前揭違規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違反規定徵得之委託書其代理之表決權不予計算外,金管會將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以新臺幣24萬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繼續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迄改善為止。

    此外,為落實股東會委託書管理並查核委託書使用情形,金管會已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委託書徵求期間加強對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委託書徵求事務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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