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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表示,截至97年3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17兆9,189億元,較上月底增加477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3,020億元,較上月底的3,199億元,減少179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1.69%,較上月底的1.79%,降低0.1個百分點。
在38家本國銀行中,逾放比率低於5%者有35家,其中低於2.5%者有27家。另97年3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佔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66.90%,較上月底的64.46%,增加2.44個百分點。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附件列表:
詳如附件。
附件列表:
新聞稿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4月7日至97年4月18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71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4月7日至97年4月18日止,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42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97年開盤至97年4月18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5,689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5,118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571億元。
(二)97年開盤至97年4月18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629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614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15億元。
四、外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97年4月18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536.78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累積淨匯入:1,536.1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0.68億美元),較3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535.85億美元增加約0.93億美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8390)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4,579,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790,000元乙案,該公司未依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有關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等事項,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自完成補正日(97年4月23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勝義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博公司)於94年10月至12月間陸續資金貸與好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40,000千元,屬短期融通資金,惟揚博公司於95年8月30日董事會通過將該資金貸與融通期限展期一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短期資金融通以一年為限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〇日
二、受裁罰對象: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莊興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對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增資1.2億美元,並於96年5月31日決議變更對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之增資方式,該公司對子公司前述決議事項於96年12月14日始補行公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金融控股公司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1 97/02 97/03
本國銀行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1 97/02 97/03
票券金融公司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1 97/02 97/03
96年 1 、2、3、4、5、6、7、8、9、10、11、12
95年 1 、2、3、4、5、6、7、8、9、10、11、12
94年 12、11、10、9、8、7、6、5、4、3、2、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2031號
茲依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資訊揭露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一、各公司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每年度及半年度資本適足率時,應即將其自九十六年度起最近一年之資本適足率等級揭露,並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規定,於資訊公開網頁之說明文件應記載內容之「特別記載事項」項下揭露。
二、前述資本適足率等級統一以「百分之三百以上」、「百分之二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三百」、「未達百分之二百」等三等級表示揭露。各公司於揭露所屬資本適足率之等級時,並應加列「資本適足率係監理保險公司清償能力之多種衡量指標之ㄧ,尚非保險公司財務健全與否之唯一指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2571號
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附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附件列表:
96年 1、2、3、4、5、6、7、8、9、10、11、12
95年 1、2、3、4、5、6、7、8、9、10、11、12
94年 12、11、10、9、8、7、6、5、4、3、2、 1
一、 裁罰時間:97年4月24日(本會第197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泛亞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及第113條第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泛亞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5 年度未依限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4款規定,處泛亞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
一、 裁罰時間:97年4月24日(本會第197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 受裁罰之對象:匯佳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宏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及第113條第4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案列2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且於最近5年內已累積 3 年度未依限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4款規定,處案列2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各新臺幣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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