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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8390)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4,579,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45,790,000元乙案,該公司未依規定編製公開說明書,有關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等事項,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自完成補正日(97年4月23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23日
二、受裁罰對象: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蘇勝義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博公司)於94年10月至12月間陸續資金貸與好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40,000千元,屬短期融通資金,惟揚博公司於95年8月30日董事會通過將該資金貸與融通期限展期一年,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短期資金融通以一年為限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〇日
二、受裁罰對象: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莊興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重要子公司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3月11日董事會決議對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增資1.2億美元,並於96年5月31日決議變更對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之增資方式,該公司對子公司前述決議事項於96年12月14日始補行公告,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1款及第33條第1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一、金融機構家數
二、金融機構員工人數
三、金融機構營業收支
七、效益指標
(一) 金融服務業產值占GDP之比率
(二) 資產證券化發行量
一、金融統計指標 下載全書﹝ ZIP檔﹞
1. 金融機構家數
2. 主要金融機構存款餘額
3. 主要金融機構放款餘額
4. 信託投資及票券金融公司業務統計
5. 支票存款及退票統計
6. 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卡及裝設ATM統計
7. 信用卡業務統計
8. 金融機構資產、淨值
9. 金融機構損益概況
 
10. 金融機構逾放比率
11. 金融機構逾放金額
12. 金融機構員工人數
(97年3月版金融統計指標預計97年5月20日上載)
體 例
一、所載為截至97年4月8日最新資料,凡與前期內容不同者,以本期為準。
二、部分數字,由於尾數進位關係,總數與細數之間,容或與總數未盡相符。
三、所用單位數,分別於統計表上端或項目別上註明。
四、按月刊載各類金融統計,其中金融機構員工人數資料按半年統計。
五、所用符號代表意義如下:
0:數值不及半單位
-:無數值、無意義
…:數值不明或尚未產生資料
P:初步統計數
f:預測數
r:修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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