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2008/04/17
  • 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新加坡分行 2008/04/1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6日) 2008/04/17
  • 金管會發布核准保險業第一張優體件保險商品 2008/04/17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 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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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更改為http://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sfweb.fscey.gov.tw/sfweb,更改為https://sfweb.fsc.gov.tw/sfweb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hysearch/cgi/p_gen.exe?home=index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更改為aa@fsc.gov.tw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已完成預告程序,將賡續辦理發布作業 2008/04/1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保險法修正條文業於96年7月18日公布施行,修正後第146條第7項規定開放保險業得以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方式自行管理投資型保險商品專設帳簿資產,為配合前揭修正,並符業務需要,爰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本辦法於97年4月7日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預告程序後,經參酌各界意見計修正17條、增訂12條、刪除1條,修正後共計分為3章、29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保險人指派具有投資經驗之專業人員管理與運用專設帳簿資產,其涉及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有價證券者,應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

    二、明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應提供委任保管契約內容,並依該保管契約內容將專設帳簿資產交由保管機構保管。保險人委託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信託業代為運用與保管專設帳簿資產,並由該信託業自行保管資產者,視為保管機構並適用限期申報及評等之要求。(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五項)

    三、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第九條第二項)

    四、修正投資型保險契約可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種類。(第十條第一項)

    五、明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範圍、標的評等及禁止從事行為。(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項)

    六、增訂投資型保險投資標的中結構型商品之定義,並授權主管機關就各種投資標的之限制及不得涉及事項另定規範。(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

    七、保險人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股東或受益人會議,應基於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第十六條)

    八、明定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應先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第十九條)

    九、明定保險人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須透過銷售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方式辦理。(第二十條)

    十、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應按保險商品別分別獨立保管。(第二十一條)

    十一、明定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及保險商品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第二十二條)

    十二、明定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要保人得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除涉及危險增加外,保險人不得拒絕。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應事先告知契約轉換費用。(第二十三條)

    十三、明定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契約因法令變更致其投資範圍有增減時,保險人應於至少六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於期間內表示異議而向保險人申請終止保險契約者,保險人不得收取解約費用。(第二十四條)

    十四、明定保險人辦理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業務應依循相關會計原則按日計算每一要保人保單帳戶價值,並就各全權委託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分別造具帳簿及定期編製運用狀況報告書。(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已於97年4月10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循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附件列表: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 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新加坡分行 2008/04/17
  • 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於本(17)日委員會決議,同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新加坡政府申請設立新加坡分行。

    國泰世華銀行目前在洛杉磯、納閩島、香港、越南茱萊等地設有分行,在馬尼拉、曼谷、新加坡、上海、吉隆坡、越南胡志明市及河內設有代表人辦事處,合計海外據點達4家分行及7家辦事處;另在越南設有世越子銀行。

    目前本國銀行在新加坡已設有6家分行及1家辦事處。該行表示,因新加坡位處亞洲金融中心,為提升該行於國際金融市場之能見度,促進銀行業務國際化,爰規劃將新加坡代表人辦事處升格為分行,俾成為該行於東南亞之區域中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6日) 2008/04/1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訂定相關書件格式

    參、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公司如逾一家者,得開立一個或數個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投資專戶

    肆、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逾期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處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4款規定,處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伍、處九鼎投顧、台金投顧、雅虎投顧、智華投顧、卓越投顧及康瑞投顧等6家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各新臺幣12萬元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九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金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雅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智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卓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康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案列6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9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96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4款規定處案列6家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各新臺幣12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4.17申報生效

  • 金管會發布核准保險業第一張優體件保險商品 2008/04/1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於本(17)日核准南山人壽第1張優體件保險商品,此類商品之問世將使保險商品更加多樣化,且有助於民眾提高保險保障。

    所謂「優體壽險」係指依據被保險人吸菸與否、健康狀況、生活方式或家族病史等因素,透過保險公司之核保技術對死亡率風險予以細分,對不同危險分類採取差異化收費之人壽保險。據查歐美及澳洲等保險市場發展優體保險商品已有數十年歷史,而鄰近之日本、南韓及香港壽險業自10年前亦陸續開始發展此類商品,鑑於我國目前仍處於低利率環境,傳統型保險商品保險費相對偏高,故藉由優體保單之推出,若被保險人經認定符合優體條件者,將可享有較非優體條件者更低廉保險費,或可讓其在相同的保費支出水準之下擁有較高的保障額度,提供消費者更多樣的保險商品選擇。以本張南山人壽優體定期壽險為例,該商品提供「吸菸體」及「非吸菸體」兩種費率,「非吸菸體」費率約較現行定期險費率降低10%以上,男性降幅大於女性,「吸菸體」費率則較現行定期險費率略為上升。

    金管會表示,引據國內一項針對18歲以上民眾吸菸習慣的分布調查結果顯示,2006年國內男性吸菸比率為39.56%,女性吸菸比率為4.12%,由此可見男性平均不到3人即有1人為吸菸者,女性吸菸族群則不到5%,另據相關報導顯示吸菸者罹患心血管疾病及其他疾病之機率遠高於非吸菸者,因此亦希望藉由保險業優體壽險之推出,消費者能正視吸菸對健康所造成之傷害及影響,鼓勵消費者維持良好生活習慣。

    另為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有關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計畫,金管會於96年8月29日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及2007年台灣壽險業非吸菸體及吸菸體生命表,開放壽險業經營優體壽險業務,並針對優體壽險商品銷售、核保作業、人員訓練及計算保險費、責任準備金及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等予以分別規範,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健全保險商品發展。依據「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第2點規定,各公司第1張優體件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方式辦理,截至目前為止除已經獲金管會核准之第1張優體件保單外,另有3家壽險公司報送3件優體件商品,金管會刻正積極審查中。

    金管會表示,壽險業經營優體壽險業務時,應對於此項新業務抱持審慎態度辦理,確實落實相關法令遵循、風險控管機制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並加強從事核保、招攬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及設置專責人員妥善處理優體壽險業務開辦後可能產生之客戶申訴事宜,以維護保險業形象。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案 2008/04/1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7)日對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出具法定財務報告作出處分,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1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8條之1、第171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裁罰結果: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依保險法第148條之1規定及本會96年6月1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0076540號函與96年10月17日金管保一字第09600164071號函所定期限洽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簽證報告,爰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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