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三、台灣奈普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255)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乙案,本案因未依規定評估「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情事,業於97年4月14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506)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章啟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6年11月26日未督促子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4月14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苗豐強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5條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神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達公司)自96年2月8日起至96年8月16日止為TOP WISDOM INTERNATIONAL CORP. (以下簡稱TOP WISDOM公司)背書保證金額為美金1,846,600元,惟查神達公司對TOP WISDOM公司既無業務往來且無直接及間接持股超過50%之母子公司關係,不符合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故神達公司為TOP WISDOM公司背書保證,核有違反上開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歡迎使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資訊。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及確保資料之完整,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做商業使用,並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