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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海外子公司如逾一家者,得開立一個或數個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投資專戶
鑒於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會在全球各地設立數個海外子公司,如須每家海外子公司為處理其海外外籍員工認股權憑證,個別開立投資專戶,除管理困擾外,尚須支付各個專戶保管費及手續費等費用,爰放寬海外子公司如逾一家者,得視個別公司實際需求開立一個或數個投資專戶。
附件列表:
新聞稿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3月24日至97年4月3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61件,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1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3月24日至97年4月3日止,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31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97年開盤至97年4月3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2,487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2,048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439億元。
(二)97年開盤至97年4月3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530.66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530.4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買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26百萬元。
四、外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97年4月3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526.62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累積淨匯入:1,525.94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0.68億美元),較3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535.85億美元減少約9.23億美元。
申請前置協商請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97年4月11日施行,有債務協商需求之民眾,請注意:
一、若有金融機構之債務,於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二、銀行公會已將前置協商之申請書表置於該會網站「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s://www.ba.org.tw)供民眾下載使用(所需申請文件詳如附表),應備書件齊全後以掛號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將於收到債務人申請案後30日內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並通知面談,且依據債務人目前實際的償還能力量身訂做還款方案,以協助解決債務償還之問題。
因前置協商之申請程序十分簡便,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協助,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還要支付高額之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遭不當利用。申請前置協商由自己辦既安全又有保障。
另債務人如前已參加95年度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者,尚不符合前置協商之申請資格,可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債務協商成功且目前仍正常繳款之債務人,請繼續依約履行,不要輕易毁諾。
二、至於已毁諾之債務人,可與各金融機構洽談個別協商(各金融機構個別協商受理窗口可至銀行公會網站「前置協商專區」或金管會銀行局百寶箱網站「消費金融債務專區」查詢,百寶箱網址為http://www.banking.gov.tw)。至毁諾之原因為「不可歸責於己」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仍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金管會再次呼籲,債務人如對申請前置協商之程序、書表填列或受理金融機構窗口尚有疑問者,可上銀行公會網站查詢,亦可利用該會諮詢專線(02)8596-1629洽詢,切勿聽信代辦公司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益通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3452)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1,000,000,000元乙案,因前次發行新股效益達成可行性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陸、基金新聞稿--核准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9)日核准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保德信全球消費商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10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類股。所述之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之有價證券係指該公司最近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其百分之六十(含本數)以上之營收、利潤或市值或預估之營收、利潤或市值來自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消費事業係指必需性消費產業 (食物及必需性零售業、食品、飲料、家計單位產品、菸草業及個人商品)及自主性消費產業(媒體、汽車、旅館、飯店及休閒事業、特殊零售、耐久財、紡織及奢侈品、多元化零售、汽車零件、休閒設備及產品、網路及目錄零售業、批發商及多元化消費服務業)。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1)中華民國境內之股票、台灣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債券、經本會核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外國有價證券包括阿根廷等34個地區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NASDAQ、英國AIM、韓國KASDAQ、日本JASDAQ等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3)符合一定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4)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核准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銷售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原則上,該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1)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2)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3)投資於前述消費事業及其相關業務類股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附件列表:
媒體宣導活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 20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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