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3日) 2008/04/07
  •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200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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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 ,更改為http:// 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fweb.fscey.gov.tw ,更改為http://sfweb.fsc.gov.tw 。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 ,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 。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 ,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 更改為aa@fsc.gov.tw 。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3日) 2008/04/0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裁處案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超群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眾公司)於97年1月2日提供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1.4億元,該金額達國眾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8.2%,且長期投資與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48.12%,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標準,惟國眾公司延遲至97年2月20日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國眾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本會自97年4月起委託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及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登錄相關事宜

    依據會計師法第8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另會計師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關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本會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會計師法第12條第3項之授權,於97年4月開始,委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業務,包含執業登記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之申請、登記事項之公開及登記事項有關資訊之建置等(詳公告)。

    另會計師法第17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之登錄事項,應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97年3月26日以全聯會二字第09700066號函發布經本會核定之「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錄規則」,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4.07申報生效

  • 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2008/04/07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1391號

    一、保險業得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二、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其投資總額加計投資於無信用評等或信用評等等級未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

    三、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百者者,不得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二)不動產信託之受託機構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三)保險業應訂定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處理程序,並提報董事會同意通過後,始得辦理不動產信託受益權之投資;另保險業於每筆個案投資時,應確認該不動產已完成信託程序及取得建造執照,始得投資該不動產信託受益權。

    (四)前款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投資方針及策略。

    2、權責單位及授權範圍。

    3、風險控管措施。

    (五)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信託受益權時,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責,確認該不動產是否已完成信託程序及取得建造執照,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

    (六)前款投資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1、不動產信託計畫(含不動產座落位置、區域及使用分區)。

    2、不動產信託契約。

    3、受益權轉讓說明書。

    4、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

    5、建築師意見書。

    6、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7、受託機構出具與交易當事人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情事之聲明書。

    8、興建期間風險控管措施(含施工品質控管)。

    9、不動產銷售率未達預定目標之處理措施。

    10、個案價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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