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 本會自97年4月起委託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及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登錄相關事宜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日) 2008/04/03
  • 金管會同意富邦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由海外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轉投資大陸地區廈門市商業銀行 2008/04/03
  • 清明節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2008/04/03
  • 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草案 2008/04/03
  • 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規定 2008/04/03
  • 銀行局金融保險職系薦任第9職等科長徵才公告97.04.03~97.04.07 2008/04/03
  • =================================================================================================

  • 本會自97年4月起委託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及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布會計師事務所辦理登錄相關事宜 2008/04/03
  • 依據會計師法第8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另會計師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有關登記業務,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本會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會計師法第12條第3項之授權,於97年4月開始,委託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執業登記業務,包含執業登記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之申請、登記事項之公開及登記事項有關資訊之建置等(詳公告)。

    另會計師法第17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應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之登錄事項,應依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97年3月26日以全聯會二字第09700066號函發布經本會核定之「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錄規則」,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


    附件列表: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2. 會計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錄規則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日)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五一五七四一號令。

    參、(基金新聞稿)核准摩根富林明JF東方內需機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 )日核准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摩根富林明JF東方內需機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10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與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債券、經財政部或本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1)亞太地區(包括印度、韓國、香港、大陸地區、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越南、柬埔寨、哈薩克等)及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盧森堡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本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以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2)符合本會規定之一定信評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亞太地區(含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及由亞太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盧森堡等國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合計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且其中投資於「內需相關」之有價證券總額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另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前述所稱「內需相關」係指為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內之消費需求直接或間接提供產品或服務者,並涵蓋民生必需、非核心消費(如汽車/零組件、消費者服務、大眾傳播、零售等)、醫療保健、金融、資訊科技、電信服務、公用事業、能源、原物料、工業/製造業等各類產業。

    肆、(基金新聞稿)核准安泰投信申請募集「安泰ING新興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安泰ING新興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東非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大俄羅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韓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3檔股票型子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76億元(各子基金依次分別為100億元、88億元及88億元),分別由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27.6億元(各子基金依次分別為10億元、8.8億元及8.8億元)。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之有價證券。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部分,分別為中東非洲地區、大俄羅斯地區及韓國等地及由上述投資所在國之企業於美國等其他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國外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70% (含),且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95%(含),投資於國內資產之總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5%。

    伍、(基金新聞稿)一銀投顧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乙案

    一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英傑華基金服務公司(Aviva Fund Services)之英傑華摩利 (Aviva Morley)系列之歐洲聚焦股票型基金、環球可轉債基金、歐洲社會責任股票型基金、歐洲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及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等5檔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陸、處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4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58條第1項、第111條第4款及第11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之元大滿貫債券私募基金及元大滿貫六號債券私募基金,有從事基金間交易之情事;該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投資分析報告之分析基礎矛盾,投資決定書未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建議價格下單及投資分析流於形式等情事;該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未具投資分析報告及投資決定書,即逕予執行交易,或投資分析報告缺乏合理基礎及根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4款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共計新臺幣8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4.03申報生效案件

  • 金管會同意富邦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由海外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轉投資大陸地區廈門市商業銀行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本(3)日委員會決議,通過富邦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由海外子公司富邦銀行(香港)轉投資大陸地區廈門市商業銀行。

    富邦銀行(香港)96年底會計師財簽報告總資產 77.8億美元,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BIS)比率14.42%,且最近3年未有重大違規情事,符合金管會97年3月14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11條之1所定國內金控公司或銀行之海外子銀行得轉投資大陸地區銀行之申請資格及程序規定,亦符合大陸地區放寬香港銀行入股大陸內地銀行總資產應達60億美元之門檻。

    金管會表示,本案為首宗國內金融控股公司透過海外子銀行轉投資大陸地區銀行案件,透過此種海外子銀行轉投資模式,可與大陸地區銀行建立合作關係,協助國內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業者整合台商金融服務平臺,以提升國際競爭力及經營綜效。

  • 清明節連續假期保險公司服務電話訊息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本(97)年清明節有3天連續假期,民眾掃墓及利用假期安排旅遊時,應慎用火燭注意自身及第三人與財產安全,並宜適當規劃購買保險,以轉移可能面臨之風險。另為顧及保戶可能有因意外事故所致損害等保險相關事項之詢問、理賠之申請或保險附加之救援服務(如道路救援、醫療等相關諮詢服務)之需求,業要求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提供0800免付費專線服務並於所屬網站揭示服務電話號碼。

    清明節連續假期間壽險公司及產險公司服務電話一覽表並分別登載於公會網站http://www.lia-roc.org.tw/(壽險公會)及http://www.nlia.org.tw/(產險公會),保戶可至上述網站查詢或預先抄錄以備不時之需。


    附件列表:

    1. 97年清明節各壽險公司免費服務電話一覽表

    2. 97年度各產險公司清明節連續假期服務電話一覽表

  • 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草案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70011875號

    附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說明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會計師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三、旨揭辦法總說明、逐條說明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athyche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43。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cathychen@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1. 總說明

    2. 逐條說明

    3. 徵詢意見表

  • 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規定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700118752號

    附件: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資本額之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資本額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三、依據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規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簽證上市、上櫃公司、興櫃股票公司或四家以上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事務所: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三家以下之會計師事務所: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未簽證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事務所: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股東人數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一人,資本額應再增加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四、依據會計師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經參考其他國家之規範,並衡酌我國會計師執業之實務環境,差異化訂定各類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上。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athyche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34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cathychen@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1. 最低資本額預告徵詢意見表

  • 銀行局金融保險職系薦任第9職等科長徵才公告97.04.03~97.04.07 2008/04/03

  • 附件列表:

    1. 銀行局金融保險職系薦任第9職等科長徵才公告


    歡迎使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資訊。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及確保資料之完整,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做商業使用,並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