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2008/04/0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日) 2008/04/0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日) 200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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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本(97)年7月1日起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所有對外系統網域名稱正式改為「FSC」 2008/04/02
  •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關網域名稱命名趨勢,促進與國際接軌之有效性,以提昇我國全球競爭力等國際相關評比,俾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爰於本(97)年7月1日啟用新網域名稱FSC,敬請廣為宣傳,本會所有對外網站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域名稱配合修改情形如下:

    一、本會全球資訊網原網址為http://www.fscey.gov.tw ,更改為http:// www.fsc.gov.tw。

    二、基金繳費平台原網址為http://sfweb.fscey.gov.tw ,更改為http://sfweb.fsc.gov.tw 。

    三、民意信箱原網址為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更改為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四、全文檢索搜尋引擎系統原網址為http://search.fscey.gov.tw ,更改為http://search.fsc.gov.tw 。

    五、本會同仁電子郵件信箱原為 @fscey.gov.tw ,更改為@fsc.gov.tw,例如aa@fscey.gov.tw 更改為aa@fsc.gov.tw 。


    附件列表:

    1. 網域名稱修改對外公告內容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日) 2008/04/0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參、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肆、預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伍、處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4月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欣哲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全公司)於公告申報95年度、96年第1季、96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96年第3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亞全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處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4月1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苗豐強君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5條

    四、 違反之事實理由: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自96年10月5日及96年2月8日起為聯華聯合液化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華聯合公司)及TOP WISDOM INTERNATIONAL CORP. (以下簡稱TOP WISDOM公司)背書保證,截至96年底餘額分別為新臺幣25,500千元及美金7,860,750元,惟查聯成公司對聯華聯合公司及TOP WISDOM公司既無業務往來且無直接及間接持股超過50%之母子公司關係,亦不符合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背書保證之規定,聯成公司為聯華聯合公司及TOP WISDOM公司背書保證,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5條得為背書保證對象之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4.02申報生效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日) 2008/04/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4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五一五七四一號令。

    參、(基金新聞稿)核准摩根富林明JF東方內需機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 )日核准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摩根富林明JF東方內需機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10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與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債券、經財政部或本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1)亞太地區(包括印度、韓國、香港、大陸地區、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孟加拉、斯里蘭卡、越南、柬埔寨、哈薩克等)及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盧森堡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上述國家或地區經本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以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2)符合本會規定之一定信評等級,於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亞太地區(含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及由亞太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德國、英國、法國、盧森堡等國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額合計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且其中投資於「內需相關」之有價證券總額不低於百分之六十;另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前述所稱「內需相關」係指為投資所在國或地區內之消費需求直接或間接提供產品或服務者,並涵蓋民生必需、非核心消費(如汽車/零組件、消費者服務、大眾傳播、零售等)、醫療保健、金融、資訊科技、電信服務、公用事業、能源、原物料、工業/製造業等各類產業。

    肆、(基金新聞稿)核准安泰投信申請募集「安泰ING新興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安泰ING新興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中東非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大俄羅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韓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3檔股票型子基金,總面額新臺幣276億元(各子基金依次分別為100億元、88億元及88億元),分別由彰化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擔任基金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27.6億元(各子基金依次分別為10億元、8.8億元及8.8億元)。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於國內及國外之有價證券。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部分,分別為中東非洲地區、大俄羅斯地區及韓國等地及由上述投資所在國之企業於美國等其他國家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國外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70% (含),且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95%(含),投資於國內資產之總額,不得低於各子基金淨資產價值5%。

    伍、(基金新聞稿)一銀投顧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乙案

    一銀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英傑華基金服務公司(Aviva Fund Services)之英傑華摩利 (Aviva Morley)系列之歐洲聚焦股票型基金、環球可轉債基金、歐洲社會責任股票型基金、歐洲不動產證券化基金及全球不動產證券化基金等5檔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陸、處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4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7年4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3款、第58條第1項、第111條第4款及第113條第2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理之元大滿貫債券私募基金及元大滿貫六號債券私募基金,有從事基金間交易之情事;該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投資分析報告之分析基礎矛盾,投資決定書未依據投資分析報告建議價格下單及投資分析流於形式等情事;該公司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未具投資分析報告及投資決定書,即逕予執行交易,或投資分析報告缺乏合理基礎及根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4款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共計新臺幣8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4.03申報生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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