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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紅費用化自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惟公司法仍將員工分紅列為盈餘分派項目,為兼顧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公司法之規定,並解決股務作業問題,金管會經與各界充分溝通,除已建議經濟部研議修正公司法外,在公司法未修正前,就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盈餘分派案之提案內容,採不敘明配發員工股票紅利股數,僅敘明員工分紅費用化之金額,並敘明計算基礎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影響之方式。另若因股價變動可能造成公司額定資本不足部分,公司宜併提章程修正案。
金管會經洽商經濟部已擬具前揭股東會提案相關參考範例,並公開上網增列於員工分紅問答集參考資料,供外界參考(http://www.sfb.gov.tw/intro_index.asp)。另金管會於4月2日發布廢止96年9月11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515741號令,嗣後上市上櫃公司員工分紅股數之計算基準,應依前述方式,以股東會決議日前一日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其會計處理並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及相關函釋規定辦理。
附件列表:
為符合世界各國金融監理機構網際網路(Internet)域名命名原則及簡化域名長度,俾利金管會推廣金融監理網際網路相關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金管會近日內已規劃完成將原「FSCEY」網域名稱精簡成「FSC」,並預計自今年7月1日起全面適用於對外網路溝通使用。
鑑於各國監理機構網域命名皆逕以「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或「Financial Supervisory Administration」等英文文字第1個字母縮寫而寫,為與世界潮流同步並簡化金管會第三層網域英文字母數,金管會將自今年7月1日起將對外網際網路網站(www.fscey.gov.tw)、電子郵件(@fscey.gov.tw)、基金繳費平台(sfweb.fscey.gov.tw)等對外應用系統更改為www.fsc.gov.tw、@fsc.gov.tw、sfweb.fsc.gov.tw,以利於拓展金融監理網際網路應用及便於民眾透過網路反映金融市場相關意見及建議。
目前金管會對外網站、電子郵件伺服器每日提供內外網路超連結或收發電子郵件皆超過萬件,係為金管會對外重要的聯繫管道之一。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472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97年3月28日自行補正及公開說明書稿本電子檔上傳本會指定申報網站,並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7年3月28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核發專營期貨商申請股票上櫃及興櫃登錄同意函之審查要點」。
參、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草案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草案。
肆、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31日
二、受裁罰對象: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方祖熙。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及94年間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及於94年及95年間向非關係人訂約購置不動產總金額達實收資本20%以上,惟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第25條及第45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3筆及24萬元1筆,合計新臺幣60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1231號
依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提存之賠償準備金額度:
一、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為擔保其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至少新臺幣一千萬元之賠償準備金,主管機關並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實際需要及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規模調整之。
二、保險業以政府債券方式繳存賠償準備金,其計價方式以面額發行者,以面額計算;以貼現方式發行者,按發行價格計算;分割債券則按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價。
三、保險業提存之政府債券若因市價大幅滑落或其他原因,致與應提存之賠償準備金金額顯不相當時,主管機關得命其補足。
陽信銀行於96年7月25日因司法案件經媒體報導引發擠兌,造成該行發生流動性問題。次(26)日經本會向行政院報告,因陽信銀行財務業務正常,惟有短期流動性問題亟待解決。
行政院邱副院長爰於是日下午召集財金部會研商解決方案,決議在確保轉存款安全無虞下,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協調金融同業協助其流動性問題,避免引發系統性危機,影響金融市場穩定,並立即通知相關金融單位轉存作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並於是日下午4時30分,邀集台灣郵政公司等單位協調相關轉存事宜。
維護金融穩定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責任,當個別金融機構因外在因素發生流動性問題時,政府為建立大眾對金融體系之信心,避免發生系統性危機,並保護存款人權益,有必要適時採取相關措施,協調相關金融機構支援,以化解金融危機,健全金融發展。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於97年3月29日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概括承受中華銀行後,匯豐銀行所增設之37家分行業於97年3月31日正式對外營業。
滙豐銀行於96年12月14日參與中華銀行之標售案中得標,金管會並於97年3月13日核准滙豐銀行以97年3月29日為基準日,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
金管會表示,除匯豐、花旗、渣打、荷蘭及星展等5家外國銀行以併購本國銀行方式深耕台灣金融市場外,另有多家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表達進一步拓展在台業務之意願。外國銀行的深化參與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具有積極正面意義。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制度於87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十年,至去(96)年底,承保車輛數已達1,662萬輛,自87年至96年累積賠付人次已超過140萬人次,累積理賠金額超過1,182億元,對於提供車禍受害人及其家屬基本且迅速之保障,頗有助益。
為更健全本保險制度經營,加強市場自律,俾更加保障民眾權益,金管會於96年1月22日核准本保險全面性稽核機制,責由本保險相關周邊單位(如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執行,將產險業者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面、財務面與管理面均納入稽核範圍,俾全面涵蓋本保險之經營情形,並將其稽核結果提供予金管會作為監理時參考。96年4月間稽核小組實地執行三家產險公司專案稽核,該年5月至6月並就全體經營本保險產險公司(共計17家)辦理通案稽核,關於專案稽核部分,經查計有二家產險公司有違規情事;通案稽核部分,各產險公司財務及承保均依據規定辦理,理賠方面計有四家產險公司有違規情事。各該公司違規部分,金管會業已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予以處分。金管會亦函請產險公會轉知各會員公司加強管理,重申嚴格執法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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