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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1637號
附件: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主旨:公告修正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8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本會前於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P號公告訂定在案。
二、配合保險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財產保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爰修正財產保險業送審表格。
三、配合保險商品資料庫所需作業環境,明定送審保險商品之附表及附件格式傳送方式,多重附件傳送格式,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與保險商品資料庫維護檔勾稽聯結方式。
四、檢附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櫃證券代號為6015)申報發行97年度第1次有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8億6仟萬元乙案,核因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貳、基金新聞稿--核准日盛投信申請募集日盛亞洲星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開放式股票型「日盛亞洲星鑽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保管機構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乙案。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新臺幣10億元。
本基金所投資之國內有價證券為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香港、大陸地區、日本、韓國、印度、澳大利亞、紐西蘭、東協六國(含新加坡、菲律賓、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及地區之店頭交易市場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符合金管會所訂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投資於國內資產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5%,且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70%(含);投資於印度及東協六國之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50%(含)。
參、基金新聞稿--國泰投顧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乙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擔任摩根士丹利盧森堡可變換股本之投資公司基金系列之「摩根士丹利盧森堡可變換股本之投資公司美國特許經營基金」、「摩根士丹利盧森堡可變換股本之投資公司歐洲、中東及北非新興股票基金」、「摩根士丹利盧森堡可變換股本之投資公司歐元流動性基金」及「摩根士丹利盧森堡可變換股本之投資公司美元流動性基金」等4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乙案。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4月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472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原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97年3月28日自行補正及公開說明書稿本電子檔上傳本會指定申報網站,並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7年3月28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修正「核發專營期貨商申請股票上櫃及興櫃登錄同意函之審查要點」。
參、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草案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草案。
肆、處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31日
二、受裁罰對象: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方祖熙。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及94年間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及於94年及95年間向非關係人訂約購置不動產總金額達實收資本20%以上,惟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第25條及第45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及第179條,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3筆及24萬元1筆,合計新臺幣60萬元。
附件列表:
金管會保險局外補約聘助理研究員1名,報名截止日為97年4月8日止 2008/03/3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二字第09702521631號
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700111311號
附件: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
主旨:預告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草案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三、旨揭二處理準則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dvsa@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一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10。
(四)傳真:(02)87734165。
(五)電子郵件:dvsa@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經濟部、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李委員賢源、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含附件)
抄本: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一組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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