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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97年4月11日正式施行,依該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立始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依上開規定建置法院外前置協商機制,該機制之實施重點包括:
一.前置協商處理之債務範圍包括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者,上述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台灣郵政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之條件:(一)未曾參與前置協商或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者;(二)需於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述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三)必須有積欠任一家金融機構債權者。
三.債務人申請前置協商應檢具七項文件,以掛號寄交聯徵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上所列示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四.申請前置協商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會通知債務人面談協商並依據債務人目前實際的償還能力量身訂做還款方案,以解決其債務償還問題。
金管會表示,申請前置協商只要檢具上述七項文件寄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可辦理,債務人毋須找代辦公司,且透過代辦公司並不會獲得更好的還款條件而且還要支付高額的代辦手續費,個人資料也有可能被不當利用,呼籲債務人勿聽信不實廣告以免上當受騙。
有關法院外前置協商相關資料,銀行公會業於其網站設立「前置協商專區」(網址為https://www.ba.org.tw/),內容包括:前置協商之作業程序、申請前置協商之文件表單下載、受理金融機構窗口資料等資料,供民眾連結查詢,另該會亦提供諮詢專線(02)8596-1629,債務人可善加利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6日生效。
三、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474)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69227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50,000,000股至3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500,000,000元至3,00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24)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皇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並已上櫃股票計普通股144,2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442,000,000元上市乙案。
貳、處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25日
二、受裁罰對象: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焦佑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信昌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0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併弘電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惟遲至96年10月31日始申報參與合併案之人員基本資料及重要事項日期資料,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2日內辦理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609)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03月25日
二、受裁罰對象: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黃望修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至5月間取得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股,並於同年2月至4月間處分前揭普通股,累計交易金額均已逾新臺幣3億元,惟遲至97年1月4日始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25日
二、受裁罰對象: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周百煌。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2年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就擬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案,未依規定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及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等事項,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
伍、處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25日
二、受裁罰對象: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劉明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第21條及第22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10月8日起陸續將資金貸與林淑惠君,資金貸與對象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又該公司未於每月10日前公告申報上開資金貸與餘額,且前開資金貸與餘額已達「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之情事,該公司亦未依規定公告申報,核有違反前開處理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6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7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參、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許光宏。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許光宏有利用本人、配偶、子女於該公司開立之帳戶,以網路下單先行買賣後,再由其於自營部帳戶為同種類股票同方向交易之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業務人員許光宏予以停止執行業務1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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