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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即將上路,債務人請直接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前置協商 2008/03/2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興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施正南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24日簽約出售新竹廠地,交易金額已逾新臺幣3億元,惟遲至96年3月2日始補正公告申報,核有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545)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廖年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4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於「報載誘殺遊民詐保險金6200萬」提出說明。金管會表示,本案屬典型意圖詐領保險金之保險犯罪案例,也是案關保險公司建立內部保險犯罪防制機制並與檢警連結,主動發覺有異而報請偵辦之成功案例。
金管會表示,本案被保險人梁君投保之險種多屬高保額低保費之旅行平安險,由於旅行平安險具有期間短及快速核保特性,因此,保險公司對於旅行平安險多採限額方式承保。就本案而言,詐騙集團於機場購買二家壽險公司最高限額旅平險合計新台幣5000萬元,加上刷卡付團費所贈送旅平險新台幣1000萬元,以及旅行業責任險新台幣200萬元,總金額新台幣6200萬元。
金管會指出,保險係提供民眾生命財產之保障,然因經濟景氣不佳,保險偶有被濫用誤用之情事,保險反而成為犯罪誘因,致生保險詐欺案件,嚴重損及保險市場之發展;對於防制保險犯罪議題,金管會至為重視,已協調相關單位,積極建立保險犯罪防制機制,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 擴大保險業保險通報範圍:自97年4月1日起,團體保險、旅行平安保險納入亦將納入通報制度,對於遏止高額投保詐領保險金將有重大助益。
(二) 督促業者建立內部犯罪防制機制並落實核保作業。
(三) 加強「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之功能: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從事保險犯罪防制之研究分析、協助保險犯罪調查及與檢警調單位聯繫、加強民眾對保險之正確觀念等工作,以期防範及遏止保險犯罪案件之發生。
為防範及遏止詐領保險金、謀財害命等保險犯罪事件,金管會將持續執行並督促相關單位落實上述工作,並隨時提醒保險公司應重視並確實執行財務核保程序及落實保險通報制度,以妥適評估被保險人實際經濟需求及續期支付保險費能力與投保金額是否相當,不得僅以業績考量進行核保,保險公司及相關人員如有違反法令,應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等相關法令懲處,以防止道德危險及保險犯罪案件之發生,減少民眾生命財產之損失。
一、金融機構家數
二、金融機構員工人數
三、金融機構營業收支
七、效益指標
(一) 金融服務業產值占GDP之比率
(二) 資產證券化發行量
會計師法於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新增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並於會計師法第26條規定其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與變更登記事項、同法第33條規定其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期透過對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加強管理,以適度保護公眾權益。
為利會計師事務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等事項,金管會訂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立與變更登記事項要點」草案,規範法人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核准登記應檢附之書件、嗣後有合併、解散、停業、復業、設立或撤銷分事務所之情事,向金管會申請登記之時限及申請書件、申請變更登記之事項與書件及登記事項應予公開等。
為有效監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財務業務,金管會依據會計師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研訂「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規定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會計制度、明定其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等。
另配合會計師法新增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爰予修正證券交易法第37條第1項授權訂定之「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列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得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
(二) 修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由負責人代表簽章。
(三) 修正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之執業會計師應依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辦理進修。
(四) 修正得撤銷或廢止經核准之會計師或其所屬會計師事務所之情事。
又配合會計師法修正及審計準則公報第45號「查核工作底稿準則」之實施,酌予修正會計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
上開法規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附件列表:
為配合開放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規範他業兼營之利益衝突暨強化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一)配合開放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考量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其性質類似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增訂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得兼任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並放寬他業兼營者,已設置獨立專責部門辦理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得免再設置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專責部門。
(二)為提高事業資金運用效率,調降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額,由最高新臺幣五千萬元減少為二千五百萬元。
(三)配合開放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減少可能產生之利益衝突,增訂相關禁止規定。
(四)考量債券之附買回交易為具流動性之貨幣市場工具,爰將其納入委託投資資產之閒置資金運用範圍,及增訂短期票券、附買回交易之交易對象應符合一定信用評等標準。
(五)配合開放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增訂專章規範,明定其財務、業務與人員應遵守之相關規範,及準用本辦法相關條次之規定。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一)要求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二)事業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報告、以及內部稽核、自行檢查及法令遵循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保存年限,統一為至少保存5年。
(三)配合開放期貨經紀商、保險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規範兼營該等業務應準用本準則相關條次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修正草案預告程序,為徵詢各界意見,會將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證期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於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公告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證期局提出(電子信箱:mandy114@sf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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