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2008/03/2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4日) 2008/03/25
  • 進出口信用狀統計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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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2008/03/2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及其松山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柯慶妹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9條之3第1項、第37條第16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鼎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營業員涉及違法代客操作、手續費折讓未依規定辦理、招攬國內客戶至國外證券商開戶、承作保本型商品所得價金之運用未依規定辦理,並有將價金轉撥財務部用以還款之情事、配合提供客戶名單予金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鼎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拓展業務等情形,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9條之3第1項、第37條第16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柯慶妹為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經查發現柯慶妹93年4月13日至95年4月10日間有違法代客操作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金鼎證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金鼎證券停止受託買賣業務員柯慶妹3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處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349)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 受裁罰對象: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進泰。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五、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7年1月11日止,未於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款之情事。

    六、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至96年3月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已逾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規定。

    七、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3.24申報生效案件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4日) 2008/03/2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24日

    二、受裁罰對象:興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施正南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興達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24日簽約出售新竹廠地,交易金額已逾新臺幣3億元,惟遲至96年3月2日始補正公告申報,核有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處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545)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廖年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項第1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4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進出口信用狀統計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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