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0日) 2008/03/2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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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0日) 2008/03/2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1)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31,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18,000,000元乙案,前因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3月19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 受裁罰對象:星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金世添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於96年4月26日董事會決議購買大陸天津祿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5%股份,遲至97年1月7日始公告申報,核有未依本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對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課處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 3 月 日

    二、 受裁罰對象: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翁元臻。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五、 艾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吳文龍君於96年7月2日因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而當然解任,致該公司董事累計變動達三分之ㄧ以上,惟遲至同年7月10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六、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2008/03/2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鼎證券)及其松山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柯慶妹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9條之3第1項、第37條第16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鼎證券進行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營業員涉及違法代客操作、手續費折讓未依規定辦理、招攬國內客戶至國外證券商開戶、承作保本型商品所得價金之運用未依規定辦理,並有將價金轉撥財務部用以還款之情事、配合提供客戶名單予金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鼎期貨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拓展業務等情形,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第19條之3第1項、第37條第16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

    (二)柯慶妹為金鼎證券松山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經查發現柯慶妹93年4月13日至95年4月10日間有違法代客操作之情事,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對金鼎證券予以警告處分;並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金鼎證券停止受託買賣業務員柯慶妹3個月業務之執行。

    參、處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349)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3月 日

    二、 受裁罰對象: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進泰。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款、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五、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97年1月11日止,未於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8條第1款之情事。

    六、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至96年3月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已逾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規定。

    七、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48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3.24申報生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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