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8日) 2008/03/1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9日) 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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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8日) 2008/03/1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基金新聞稿】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元大智慧模組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乙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元大智慧模組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元大市場中立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元大組合交易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元大強勢配置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3檔子基金,總面額新臺幣300億元(各子基金同為100億元),分別由臺灣銀行、永豐商業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30億元(各子基金同為10億元)。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特別股)、增資或承銷股票、認購(售)權證、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本基金之各子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投資於股票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且每季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30%。

    參、【基金新聞稿】核准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台新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8)日核准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台新大中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60億元整,保管機構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本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6億元。

    該基金投資範圍,包括: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香港、新加坡、大陸、日本、韓國、印度、澳洲及其他亞太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及前述國家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公債、公司債、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1)、(2)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其中投資於中華民國、香港、新加坡三地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合計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前述(2)所列海外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另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及流動性準備,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含)。

    肆、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新臺幣84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4條、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之基金投資分析報告修正採覆蓋更新,且未留存歷次修正內容、基金間與全權委託投資帳戶間從事證券交易行為、基金及全權委託帳戶投資分析報告之投資分析或投資決定欠缺合理基礎,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

    五、裁罰結果: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2款、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警告及罰鍰新臺幣60萬元1筆、12萬元2筆,合計84萬元。

    伍、沛鑫半導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3413)申請撤銷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55889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7,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陸、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5)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金額新台幣425,000仟元乙案,核該公司與關係人間從事合建交易事項、本次募資計畫之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3.19申報生效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9日) 2008/03/1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20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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