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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產證券化商品核准統計表-96.0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三、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168)申請廢止前經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1,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1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處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4萬元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投資分析報告內容錯誤或誤植、未於投資分析報告完成即做成投資決定,投資決定未有合理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業流於形式,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基金新聞稿--核准復華投信申請募集復華全球大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4)日核准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股票型「復華全球大趨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總面額為新臺幣100億元整,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10億元。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MSCI全球指數(MSCI AC World Index)成份國之有價證券。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含);投資於國外地區之股票、存託憑證及國內地區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
肆、基金新聞稿--核准寶來投信申請募集寶來台灣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14)日核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開放式平衡型於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寶來台灣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總面額新臺幣50億元整,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管機構。該基金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新臺幣6億元。
寶來台灣計量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基金自成立日起3個月後,應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上,其中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合計總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以下且不得低於30%。
附件列表: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附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附件列表:
茲規定符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以下簡稱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條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符合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資格(專業理事)如下:
(一)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專任教師三年以上,或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兼任教師六年以上者。
(二)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且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完整一任期之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經歷者。
(五)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副理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如下:
(一)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專任教師三年以上,或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兼任教師六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且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如下:
(一)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專任教師三年以上,或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兼任教師六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且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四)任職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七年以上且曾任經理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上開認定標準發布前,已依選聘辦法所定擔任信用合作社專業理事、經理人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五、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四三○○一二二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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