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3日) 2008/03/14
  •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2008/03/17
  • 茲規定符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條件之認定標準 2008/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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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3日) 2008/03/1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4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聚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6224)申請撤銷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0月5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53817號函同意申報生效發行國內第1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金額上限新臺幣200,000,000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四、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3054)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私募普通股15,145,48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51,454,800元乙案,該公司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業於97年3月13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8條第2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3)日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普通股60,239,35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602,393,58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

    貳、處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9日

    二、受裁罰對象: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翁文雄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3月1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增加間接投資大陸子公司南港(張家港保稅區)橡膠工業有限公司美金30,000千元,惟遲至96年11月2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2008/03/17
  • 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附修正「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條文,及第三條第二項附件


    附件列表:

    1. 條文及附件

  • 茲規定符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條件之認定標準 2008/03/17
  • 茲規定符合「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以下簡稱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定資格條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符合選聘辦法第九條第四款之資格(專業理事)如下:

    (一)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專任教師三年以上,或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兼任教師六年以上者。

    (二)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且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作五年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四)具有完整一任期之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經歷者。

    (五)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副理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二、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總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如下:

    (一)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專任教師三年以上,或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兼任教師六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且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三、符合選聘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資格(副總經理、總稽核、協理、總分社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如下:

    (一)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專任教師三年以上,或經講師以上資格審定獲有教師證書並曾經擔任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有關金融財經課程兼任教師六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全國性財經學術研究或訓練單位研究員以上且曾經擔任財金研究工作五年以上,並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財經研究所博士學位,或財經研究所碩士學位具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四)任職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七年以上且曾任經理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四、上開認定標準發布前,已依選聘辦法所定擔任信用合作社專業理事、經理人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

    五、本會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金管銀(三)字第○九四三○○一二二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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