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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8101)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31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45484號函同意以已發行股份不超過50,000,000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10,000,000單位,總額約美金55,385仟元乙案,業經該會廢止在案。
參、處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6130)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10日
二、受裁罰對象: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欣哲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22日召開董事會,未於議事錄確實記載臨時動議之提案人姓名、董事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且未妥善保存開會過程之錄音存證資料,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一、金融機構家數
二、金融機構員工人數
三、金融機構營業收支
七、效益指標
(一) 金融服務業產值占GDP之比率
(二) 資產證券化發行量
近年來,國人以人壽保險作為風險移轉及理財的工具越來越普遍。據統計,我國人壽保險之投保率(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有效契約件數對人口之比率)已達184.01%,即平均每一人有1.84張壽險或年金保險保單。因人壽保險大部分具有長期契約性質,為維護保戶權益,使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提供保戶10天的審閱期間,即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人壽保險後行使契約撤銷權應確實注意相關事項,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行使時間: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若保單由業務員轉送,以保戶或其代理人於保單簽收回條簽所記載之日為保單收受日,若以郵寄方式,則以掛號回執聯記載之保戶或其代理人簽收日為保單收受日。
二、 行使方式:依照保單條款規定,應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行使,保戶可親自以臨櫃或掛號郵寄方式辦理,若透過原經手的業務員,最好能請業務員出具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金管會表示,依據保單條款約定,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到達隔日零時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費,惟經撤銷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詳見附件
附件列表:
配合行政院「推動海外企業來臺掛牌一二三計畫」,為擴大證券市場規模,吸引外國企業來臺募資,金管會研擬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
本次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開放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得在臺募集與發行股票、債券(債券部分興櫃公司限得發行以新臺幣計價之普通公司債)。
二、為活絡興櫃市場,開放興櫃公司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並縮短外國發行人申請第一上市(櫃)時,辦理初次上市(櫃)前現金發行新股案件申報期間為七個營業日。
三、為深化外國發行人市場參與度,明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應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
四、為加強資訊透明化及風險預告,增訂第一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事項包括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律師之法律意見書及股東行使權利方式等,興櫃公司並應載明風險預告書。
五、配合企業赴大陸投資限額得以其「合併財務報表或個別財務報之淨值孰高者」為計算基礎,並得以淨值加計其未來一年度新增國內投資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為其投資限額,爰酌修外國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上限。
另為活絡興櫃市場,放寬本國興櫃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時,於符合一定條件下,應對外公開發行,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前揭二處理準則修正草案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俟
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實施。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件列表: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附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附件列表: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件列表: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將於本(97)年4月11日施行,其中「法院外前置協商」係債務人申請更生或清算前之必要程序,由債務人與金融機構依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共同擬定一個可行的償債方案,以解決債務問題。為利債務人辦理協商事宜,銀行公會已規劃相關作業程序,要求債務人協商前,須先提出「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內容包括下列五項:債務人基本資料、是否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資訊、依有無擔保分類之債務金額彙總資訊、債權金融機構資料及債務人目前任職董監事/經理人及獨資/合夥事業負責人之企業名錄等。該清冊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申請程序及費用相關資訊,可電洽該中心02-23813939#232或查詢該中心網站www.jcic.org.tw)。
因「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資料係聯徵中心彙整統計各債權金融機構報送之資料,民眾如對清冊所列債務餘額有疑慮,應逕洽各相關金融機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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