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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3月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3月10申報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發布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於97年5月1日起實施法令遵循制度之規範函令
參、康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一、裁罰時間:97年3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康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9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康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他遷不明,該公司未事先報經本會核准,即變更公司營業處所,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第4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9款規定,處以康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附件列表: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附件列表:
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附修正「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
附件列表: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二字第0970009636號
附件:「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krong@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二組。
(二)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33。
(四)傳真:(02)87734164。
(五)電子信箱:ckrong@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李委員賢源、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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