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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公布施行。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範圍、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為貫徹授權明確原則,爰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規定內容,並修正名稱為「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同時為提升保險業資金運用效率,增進投資收益,本次並開放多項保險業得辦理國外投資之種類及項目,及納入申請提高投資額度之審核標準等。
金管會表示,此次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之提高及投資項目之增加,由於修正幅度較大,且開放之國外商品種類較廣,故特別著重保險業風險控管機制之落實,並採取差異化管理之規範,爰此次修正除於相關條文明定保險業投資相關商品之限額外,並明定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應符合董事會每年應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定期控管等資格條件;另針對部分風險性較高之投資商品部分,亦於相關條文明定保險業應符合資本適足率、信用評等等級及建構風險控管機制等一定標準,始得進行此類風險性較高商品之投資。
此次修正發布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於97年1月3日依行政程序法完成預告程序後。經再參酌預告期間各界意見研訂而成,共計十九條。全案修正重點如次:
一、 配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放寬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最高為保險業資金45%之規定,增列保險業申請提高國外投資額度超過35%及40%應符合之條件(第十五條)。
二、 配合保險業銷售外幣傳統型保險單及提升保險業投資收益,並考量保險業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拓展業務需要,增列保險業得以承作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從事增進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投資國外不動產(第三條)
三、 配合放寬投資限額,增加保險業投資管道:包括明定保險業投資以外幣計價之商業本票之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等級及投資限額(第五條)、保險業得投資之基金種類、投資限額及基金經理公司之資格條件(第五條)、保險業得投資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種類、限額及投資商品應符合之條件(第九條)、保險業得投資國外政府機構債券及國際性組織債券之投資條件及限額(修正條文第十條)等。
四、 為有效落實風險控管機制,對於對沖基金及國外不動產等風險性較高之另類投資商品予以訂定投資總額規範,並落實差異化管理機制,管理機制包括限制最近一年有國外投資違反本法受重大處分情事者投資此類高風險商品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金管會表示,該管理辦法已於今(27)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其後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
附件列表:
金管會表示,截至97年1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17兆9,815億元,較上月底增加1,088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3,287億元,較上月底的3,281億元,增加6億元,逾期放款比率則為1.83%,較上月底的1.84%,降低0.01個百分點。
在39家本國銀行中,逾放比率低於5%者有35家,其中低於2.5%者有28家。另97年1月底本國銀行備抵呆帳佔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65.15%,較上月底的64.82%,增加0.33個百分點。金管會表示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偏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附「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占總放款比率」、「本國銀行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及「本國銀行資產品質評估分析統計表」各乙份。
附件列表:
詳如附件。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9日申報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89)申請廢止前經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廢止在案。
貳、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後平衡型基金適用之緩衝期規定。
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修正後平衡型基金適用緩衝期規定之補充說明。
一、金融機構家數
二、金融機構員工人數
三、金融機構營業收支
七、效益指標
(一) 金融服務業產值占GDP之比率
(二) 資產證券化發行量
金融控股公司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1
本國銀行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1
票券金融公司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1
97年 1
96年 1 、2、3、4、5、6、7、8、9、10、11、12
95年 1 、2、3、4、5、6、7、8、9、10、11、12
94年 12、11、10、9、8、7、6、5、4、3、2、 1
一、時間序列統計
二、月資料統計
三、資料背景說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新費率自97年3月1日施行 2008/02/29
為提昇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之法令遵循觀念,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前於95年5月修正「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新增法令遵循制度專節。配合上開法規修正,金管會研議推動期貨商建立法令遵循制度,並參考證券商之作法分階段實施,優先適用對象為已上市、上櫃之專營期貨商及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與孫公司及證券子公司兼營期貨業務者,自97年5月1日起,上開業者應依規定設置隸屬於董事會或總經理之單位,得免設專責獨立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
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人員得由內部稽核單位以外之人員兼任,惟其所任職務不得與辦理法令遵循業務有相互衝突或牽制。專營期貨商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人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法令遵循主管得不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惟辦理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人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如目前尚未具備該資格者,至遲應於97年12月31日前取得。
97年 1
96年 1、2、3、4、5、6、7、8、9、10、11、12
95年 1、2、3、4、5、6、7、8、9、10、11、12
94年 12、11、10、9、8、7、6、5、4、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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