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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於本(21)日委員會決議,同意玉山商業銀行向越南政府申請設立同奈分行。
玉山銀行目前設有洛杉磯及香港等2家海外分行,及在越南設有胡志明市代表人辦事處。該行表示,台商於同奈省總投資金額為全越南之冠,且目前國內銀行尚未在該省設有分行;本次申請設立同奈分行,係為有效掌握台商上下游現況,提供台商更完整之金融服務及參與聯貸案,爰規劃設立同奈分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和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5)申報發行國內第1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425,000,000元乙案,該公司前因應記載事項不充份情事,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2月20日提出補正並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自97年2月20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20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對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課處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 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春榮。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4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透過投資YFC-BONEAGLE ELECTRIC (B.V.I.)CO.,LTD.以間接轉投資PRIME WIRE &CABLE INC.美金12,000,000元,惟未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負責人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704)申報合併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311)增資發行普通股129,154,10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91,541,070元乙案,因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前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2月20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起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預告修正「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草案
參、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
肆、訂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
伍、基金新聞稿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日核准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第三次追加募集開放式「元大萬泰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保管機構由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
該基金原為債券型基金,已轉型為類貨幣市場基金,第三次追加募集後合計淨發行總面額為新臺幣400億元,投資範圍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該基金經追加募集後,其投資將完全遵守貨幣市場基金之規範。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6044號
附件:「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三、「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附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smlee@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253。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smlee@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 (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一、裁罰時間:97年2月21日(本會第188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李慧真(旭泰投資有限公司、旭昌投資有限公司、寰泰投資有限公司及士亨興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謝垂蓮(昇泰投資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陳泰銘(同時為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國眾開發有限公司及國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95年1月11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款、修正後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ㄧ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2點、第3點第1項、第5點、第6點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旭泰投資有限公司、旭昌投資有限公司、寰泰投資有限公司、士亨興業有限公司、昇泰投資有限公司、陳泰銘、國巨股份有限公司、國眾開發有限公司及國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9名投資人於94年至97年間共同取得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超過10%及其後多次變動達1%,未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公告並向本會申報。
五、裁罰結果:95年1月11日證券交易法修正前計有9次違規情事,證券交易法修正後計有35次違規情事,共計處罰鍰新臺幣2,1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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