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多家國際知名金融機構表達來台設立銀行分行意願 2008/02/1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8日) 2008/02/1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9日) 2008/02/20
  • 消費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應注意事項 2008/02/19
  • 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之相關事宜 200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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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家國際知名金融機構表達來台設立銀行分行意願 2008/02/19

    為提升金融服務業之競爭力,政府近年來實施一連串金融改革措施,積極鼓勵優質外國金融機構深化參與我國金融市場,96年以來花旗、匯豐、渣打、荷蘭及星展等5家國際知名銀行已透過併購我國金融機構方式深耕我國金融市場,近來並有多家國際知名金融機構表達來台設立銀行分行之意願。外國金融機構之直接投資對於提升銀行的管理效率及服務品質具有正面的影響,也顯示外資對我國金融改革的肯定,同時展現政府打造台灣成為區域籌資及資產管理中心之具體成果。

    加速我國金融業國際化係政府長期以來之施政重點,為落實「本國銀行走出去、外國銀行引進來」之政策目標,政府除持續檢討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在台投資相關規定外,近年來金管會並赴倫敦等國際金融中心舉辦多場海外招商說明會,向國際社會說明我國金融政策及市場商機,以增加我國於國際金融市場之能見度。外國金融機構以行動展現其深耕台灣之決心,除證明政府所推動之ㄧ系列政策已獲得初步成效,亦顯示外資對台灣金融產業前景充滿信心。

    金管會表示,外國銀行的深化參與對我國金融市場具有積極正面意義,其所帶來的良性競爭,除有助於強化台灣金融產業之國際化及競爭力外,對我國銀行市場結構重整也有相當助益。對有意來台設立銀行分行之外國金融機構,金管會將依「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核其申請案,並將持續推動金融改革,進一步鼓勵外國金融機構參與我國金融市場。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8日) 2008/02/19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9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肆、處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2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章啟光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設公司)之子公司截至96年第3季止,有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之情事,惟該等子公司未依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或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太設公司未督促子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0條及第13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太設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9日) 2008/02/2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9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20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1)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31,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18,000,000元乙案,前因有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金管會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97年2月18日提出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該日起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訂定「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 消費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應注意事項 2008/02/19

    意外傷害保險由於具有保費低、保障高的特色,已成為國人風險移轉的重要工具,加上旅遊風氣日盛,國人外出旅遊已常有購買旅行平安保險的習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時應確實注意並了解保險商品保障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保障範圍:由於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低廉,保障範圍自然較一般壽險為少,僅限於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方給付保險金。也就是說,若引起保險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非屬意外,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二、 保險期間何時開始:以保險單所約定的時間為準,通常為投保翌日凌晨零時開始。

    三、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應特別注意者為飲酒後切勿駕車或騎摩托車,因若被保險人酒駕釀成車禍導致自身傷亡,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保險公司可拒絕理賠。

    四、 職業變更通知:意外傷害保險保費係因被保險人職業類別而有所不同,風險性高的行業,所收取保費自然較高,有些行業甚至列為拒保範圍。所以假如被保險人的職業由低危險群轉行到高危險群的行業,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依差額比例加收保費;反之將依差額比例退還保費。被保險人轉行至高危險群行業,如未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按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即保障額度會依比例縮小。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對於預算有限的消費者,意外傷害保險確實是不錯的選擇,但在投保時仍應審視保單條款,以避免日後衍生爭議,俾維護自身的權益。

  • 會計師申請執業登記之相關事宜 2008/02/19

    會計師法修正案業經總統於96年12月26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5591號令發布,依據修正前之規定,係由各省(市)主管機關辦理會計師登錄事宜。修正後會計師法第3條規定,會計師法之主管機關為中央一級制,另依第8條及第12條規定,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會計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未來金管會可依會計師法第12 條第3項之授權,將會計師執業登記事項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故以往由省、市主管機關辦理之會計師登錄業務將由金管會或金管會委託之機關或民間團體處理。

    金管會刻正研訂「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草案),在完成有關法規與委託辦理登記事宜之前,目前金管會將受理會計師執業登記之申請,已符合會計師法第8條及第12條規定登記資格之會計師,可檢附申請書及附件相關資料申請金管會辦理執業登記事宜,不致影響會計師執行業務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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