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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因父母雙亡,而受益人為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造成保險金遭監護人盜用、濫用之情形發生,使得年幼童或智能不足者無法獲得應有之保障,故為使保險金之運用能契合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生前投保目的,而能確實保障子女生計,及使殘廢人士能獲得較為妥善之照顧,有效發揮保險之功用,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所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明文規定保險業得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依據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研訂「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條文詳附件)。該管理辦法共計二十四條條文,主要係就保險業申請許可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應提存賠償準備金額度、提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等予以明確規定。
該管理辦法已完成預告程序,經參酌外界意見,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督導人員增列信託財產評審人員;配合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於第十三條第七、八款增列禁止及限制行為之排除適用規定,惟應將交易情形充分告知受益人。
該管理辦法已於今(14)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其後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法規發布事宜。該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保險業將更能善盡社會責任,增進社會公益,協助解決社會問題,幫助弱勢團體,提供上述年幼者及殘障人士長期保障之規劃。
附件列表:
自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分別於85年1月及89年7月公布以來,信託業務開始蓬勃發展。依據信託公會96年第4季統計資料顯示,截至96年12月底,我國全體信託業承作信託業務總餘額高達新台幣5.17兆元,若與信託業法通過當年89年底之4,560億元相較,其成長規模已超過11倍。各式各樣信託商品也不斷推陳出新。
目前信託業辦理之信託業務,主要以金錢信託為主(84%),金額4.32兆元,其他包括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3,655億元(7.07%)、有價證券信託2,170億元(4.20%)、不動產信託1,850億元(3.58%)等。就金錢信託業務而言,96年較95年成長約30%,且持續成長中(詳附表)。
為因應信託業務之發展,建構更健全之信託法制架構,信託業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7年1月16日公布施行,本次計修正20條,增訂5條條文。修正重點包括:
一、 針對信託業之經營主體重新定位,開放具備一定資格且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具備一定資格之證券商兼營特定信託業務;
二、 依營業信託之特性排除信託法及公司法部分規定;
三、 強化業務經營規範以保障受益人權益等。
金管會目前正配合信託業法修正,研議增修相關子法及規定,期使推展信託業務之同時,亦能有效監理,使我國信託業更健全發展。
附件列表:
金管會為配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提升國內投信事業之競爭力,及建立效率公平的法規環境,參酌歐盟UCITSⅢ之規範,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考量投信基金之操作彈性,爰將證券相關商品風險暴露部位之計算上限,由15%放寬為40%。
(二) 放寬投信基金得委託國外期貨商從事國外期貨交易。
(三) 放寬投信基金得從事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指數為標的之國外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惟應委託經本會許可之期貨商為之,並訂定相關比例及額度限制。
附件列表:
新聞稿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一、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1月21日至97年2月5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完成登記84件。
二、華僑及外國自然人(FIDI)投資國內證券辦理登記情形如次:
97年1月21日至97年2月5日止,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完成登記35件。
三、全體外資(FINI加FIDI及海外基金)投資上市(櫃)股票買賣超情況:
(一)97年開盤至97年2月1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8,344億元,賣出上市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8,571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賣超上市股票約新臺幣227億元。
(二)97年開盤至97年2月1日止,全體外資買進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174億元,賣出上櫃股票總金額約新臺幣216億元,全體外資累計賣超上櫃股票約新臺幣42億元。
四、外資投資國內資金匯出入情況:
截至97年2月5日止,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暨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共累計匯入淨額約1,402.10億美元(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累積淨匯入:1,401.41億美元;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累積淨匯入:0.69億美元),較97年1月底累計匯入淨額1,399.15億美元增加約2.95億美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3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4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5日生效:無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參、處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平沼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4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8月24日起為子公司上海展華電子有限公司背書保證金額美金5,000萬元,惟並未依規定於公告申報96年8月份及9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時將上開金額計入,嗣分別於96年11月5日及96年12月21日始補正公告9月份及8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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