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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開發行公司本年度(97)應注意依修正後規定編製年報,如須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亦應依修正後規定向本會申報,並注意所檢附之公開說明書已依修正後規定編製:
(一)為提高我國資本市場之籌資效率,已於96年11月9日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簡化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申報作業,將申報書件應由半數以上董事及一名監察人簽章之規定,修正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用印;此外,縮短申報生效審查期間,將由原適用申報生效期間30個營業日之案件,縮短為20個營業日,另上市上櫃公司減資案件,由原適用申報生效期間30個營業日,縮短為12個營業日,以利企業籌資。
(二)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及公司治理健全運作,已於96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並鼓勵公司自願採行個別揭露,另強化私募案效益及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揭露
二、為強化我國資訊揭露內容之品質及資本市場之效率,本會將配合我國國情,循序漸進推動相關資訊揭露及管理機制,以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並將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瞭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有無依規定編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2月1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2月1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參、處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6124)負責人新臺幣24萬元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2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鈞華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30日董事會通過對大陸投資,惟延遲至96年12月27日始辦理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釋示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稱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比例之計算方式
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 2月12 日
二、裁罰之對象:黃雅綉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9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自行查核人員黃雅綉與客戶有借貸款項之情事,核已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2項第9款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自行查核人員黃雅綉3個月業務之執行。
住宅地震保險制度自91年4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去(96)年12月31日止有效保單件數達1,872,195件、簽單保險費累計達新台幣108億5,587餘萬元,保險金額達2兆5,300餘億元,投保率已達24.63%,雖相較於921地震時投保率2‰成長甚多,惟大部分民眾仍未主動投保,金管會將持續強化教育宣導,強化民眾風險管理觀念,藉以提昇投保率;另為求該制度運作更加順暢及完善,金管會除已於96年11月26日修正相關子法,明定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為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之中樞組織並完成理賠作業處理程序,俾利地震災害發生時可即時啟動理賠機制,以提升被保險人權益之保障。
96年印尼發生規模8.4之重大地震災害所造成嚴重災情,令人印象深刻,並再次證明地震災害之可怕及不可預測性。台灣自民國88年921大地震發生後,地震專家發現台灣地區的活動斷層多達51處且遍布各地,因此台灣全島實際上均暴露於地震危險中,民眾宜檢視自家住宅之投保情形,如尚未投保應儘速與相關產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接洽投保事宜,而已經投保長期住宅火災保險之民眾,則可以向原保險公司加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以保障居家財產安全。
現行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主要為使民眾於地震災害中獲得基本程度的保障,倘若被保險人希望因地震所致部分損失亦能獲得補償,則可另外購買『擴大地震險保障』之保險商品,以獲取更周全之保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2條、第24條暨「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1條、第23條修正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即日進行預告程序,將在徵詢各方意見後發布,本次修正前揭準則,主要係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作一致性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強化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資訊:為督促公司合理訂定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及健全公司治理,將現行自願揭露方式逐步納入強制揭露之規範,爰修正附表揭露方式為彙總揭露配合級距揭露姓名,並鼓勵公司自願採行個別揭露。(修正條文第10條)
二、強化持股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揭露:考量前十名股東可能為自然人,爰於附表增列應揭露其相互間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之資訊。(修正條文第10條)
三、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為使投資大眾藉由資訊公開評估私募對公司之影響,於附表強化私募案效益之資訊揭露,俾使股東得以有機會檢視私募案之成效,提升私募案執行資訊之透明度。(修正銀行及金控年報條文第22條、票券年報條文第21條)
四、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辦法」第六條修正,增列但書,規定公司以年報為股東會議事手冊之補充資料者,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應於股東會開會15日前。(修正銀行及金控年報條文第24條、票券年報條文第23條)
金管會表示,有關前揭三項修正草案,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登於銀行局網站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附件列表:
廢止財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台財融(六)字第○九一六○○○○三一號令之「金融機構經營危機處理原則」及「金融機構危機應變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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