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FSC approves merger between Chinatrust Bank and Chinatrust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 2008/01/22
  • 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統計表 2008/01/2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1日) 2008/01/22
  • 完成全國首次大規模國民金融知識水準實地調查 2008/01/22
  • 為持續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金管會鼓勵壽險業研發保障型保險商品 2008/01/22
  • 發布期貨信託事業之相關函令 2008/01/22
  • 發布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函令 2008/01/22
  • 進出口信用狀統計 2008/01/22
  • 順延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97年1月份營運情形案 2008/01/22
  •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2008/01/22
  • =================================================================================================

  • FSC approves merger between Chinatrust Bank and Chinatrust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 2008/01/22
  • FSC approves merger between Chinatrust Bank and Chinatrust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

    In a recent Commissioners’ meeting,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SC) passed a resolution approving a merger between Chinatrust Bank and Chinatrust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 (CTBFC). The surviving entity is Chinatrust Bank (CTB). The record date for the merger will be Mar. 1, 2008.

    CTB and CTBFC are both wholly owned subsidiaries of Chinatrust Financial Holding Co. Before the merger, CTB’s total capital was NT$62.6 billion and its domestic branches totaled 142. After the merger, its capital will increase to NT$65.7 billion while its domestic branches will increase to 144.

    The FSC indicated that after the policy decision to allow the establishment of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s, the number of domestic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s reached a peak of 16 in 1998. Since then,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s have merged one after another into banks. Tachong Bills Finance, for example, merged into Tachong Bank, Cosmos Bills Finance merged into Cosmos Bank, Fubon Bills Finance merged into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and E.SUN Bills Finance merged into E.SUN Bank. The merger of CTBFC into CTB will bring the number of domestic bills finance corporations down to 11.

  • 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統計表 2008/01/22
  • 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統計表

    9307~9612(97/1/22更新)

    9307~9611(96/12/21更新)

    9307~9610(96/11/28更新)

    9307~9609(96/10/19更新)

    9307~9608(96/9/29更新)

    9307~9607(96/07/30更新)

    9307~9606(96/06/30更新)

    9307~9605(96/5/30更新)

    9307~9604(96/5/30更新)

    9307~9603(96/4/26更新)

    9307~9602(96/3/29更新)

    9307~9601(96/3/2更新)

    9307~9512(96/1/23更新)

    9307~9510(95/11/26更新)

    9307~9509(95/10/30更新)

    9307~9508(95/10/3更新)

    9307~9506(95/8/8更新)

    9307~9505(95/6/26更新)

    9307~9504(95/5/23更新)

    9307~9503(95/4/28更新)

    9307~9502(95/3/24更新)

    9307~9501(95/2/24更新)

    9307~9412(95/1/24更新)

    9307~9411(94/12/20更新)

    9307~9410(94/11/22更新)

    9307~9409(94/10/25更新)

    9307~9408(94/10/04更新)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1日) 2008/01/2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2日申報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1.22申報生效案件

  • 完成全國首次大規模國民金融知識水準實地調查 2008/01/22
  • 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並參酌美國、英國、日本、澳洲及新加坡之作法,將調查國民金融知識水準列入工作項目之ㄧ。為瞭解國人金融知識水準,以利規劃並適時調整推動重點,將有限的經費及資源作最有效率的配置,並作為評估推動成效的基礎,金管會已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進行全國第一次大規模實地調查國民的金融知識水準,並於96年底完成。

    本次調查問卷共分為金錢管理、儲蓄、信用管理、理財規劃、保險與風險預防、貸款管理、退休金規畫、投資管理及金融資訊等九項構面,作為衡量國民金融知識水準的指標,並細分行為與知識等兩構面成績,再加總計算平均總成績。又依照年齡、婚姻狀況及工作狀態,將受訪者分為學生、工作且未婚、工作且已婚、工作且其他婚姻狀況、預備退休者(Pre-retires)、家管、失業或無力工作、高齡人口及原住民等九種群體,以瞭解台灣不同人口群體的國民金融知識水準是否存在顯著差異。調查採用的抽樣方法是依據台灣人口之結構比例分層隨機取樣,調查對象為台灣地區15歲以上之民眾,共計取得3,000份有效樣本數,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本次調查分析結果重點如下:

    一、 國民金融知識之「行為」構面的得分一般低於「知識」構面,突顯「知易行難」之現狀。

    二、 金融知識最高者為「工作且已婚」群體,其次依序為「工作且未婚」、「預備退休者」、「工作且其他婚姻狀況」;金融知識最低的群體為「高齡人口」。「學生」、「家管」、「原住民」、「失業或無力工作者」及「高齡人口」為低於全體分數之群體,金融知識有待加強。

    三、 年齡與國民金融知識水準存在顯著相關,除60歲以上的高齡人口其金融知識最低外,年齡介於「15至19歲」的受訪者其金融知識水準也普遍不高,而年齡介於「30至39歲」的受訪者其金融知識水準則為最高。

    四、 教育程度、個人年收入與家庭年所得與國民金融知識水準也存在顯著相關,且為正相關。隨著教育程度的提高,國民金融知識的水準也越高;個人年收入低者或家庭年收入低者,金融知識的水準也較低。

    五、 在居住區域方面,實證結果發現不同居住地區,國民金融知識成績的平均數仍無顯著差異,顯示我國的金融知識水準並無因居住的地區不同而存在顯著差異。

    本次調查結果,提供政府施政參考的重要政策意涵,未來金管會將持續推動各項金融知識教育工作,以有效提升國人金融知識水準,並將持續辦理本項全國性實地調查,以定期評估我國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成效及國人金融知識水準提升的程度。


    附件列表:

    1. 附件

  • 為持續推動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金管會鼓勵壽險業研發保障型保險商品 2008/01/22
  •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提供國人適足人身保險保障,金管會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提高國人保險保障方案, 除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商品送審獎勵措施,對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指死亡保險不含滿期金及生存保險金者)基本保額達一定標準或成長額度者,給予該公司新種商品送審件數增加1件之獎勵外,並每半年發布推動績效優良獲獎勵之保險公司名單,以鼓勵保險業推展保障型保險商品。自前揭方案實施以來,在壽險業積極配合推動下,迄96年底為止,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已成長至98.97萬元,較95年底之80.36萬元增加18.61萬元,亦超過金融市場套案96年目標之90萬元,顯示該方案之推動已有成效。

    金管會表示,定期壽險因具有商品結構簡單及保費相對便宜之優點,在目前低利率環境下,對於有提高保險保障需求之民眾可說是相當適合之選擇。由於定期壽險商品一般而言同質性高且商品設計簡單,民眾購買商品時易以價格為主要考量,促使保險業多採價格競爭,或提供可進行契約轉換之其他選擇以吸引消費者購買。為使保險業能發展差異化之新型態定期壽險商品,俾提供消費者多元化保險商品選擇,金管會已於96年8月29日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等監理配套措施,俾積極引進優體壽險商品。迄目前為止計有3家壽險公司送審3張優體定期壽險商品,3張正進行保單審查中,預計97年4月准駁第1張優體壽險保單。

    以新契約件數投保結構看來,美國定期壽險投保件數占整體個人壽險投保件數達4成,銷售量(按保額計算)約占整體個人壽險7成,對應國內定期壽險尚未普及之情況,對於重視保障之投保觀念,仍待業者強化教育或更新商品結構。金管會企盼藉由引進國外行之有年之優體壽險商品,使我國定期壽險市場進一步發展,俾壽險新契約平均保額長期而言能持續穩定成長,加強普及國人基本保險保障。

  • 發布期貨信託事業之相關函令 2008/01/2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於96年7月10日發布「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以下稱設置標準)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稱管理規則)。為利業者申請設立及事業管理,金管會近日陸續依設置標準及管理規則等相關條文規定,發布對期貨信託事業(以下稱期信事業)設置等申請書件、財務及人員規範之相關函令,概述如下,並歡迎至金管會網站獲取進一步資訊。

    壹、訂定申請設置、兼營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相關書件格式及內容,以利業者申請(設置標準第48條)。

    貳、有關期信事業財務之相關函令:

    一、 參考現行期貨業之管理規範,明定期信事業向金融機構繳存設置保證金或營業保證金時,該金融機構應符合之債信評等,例如: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級以上;另以政府債券以外之有價證券繳存設置保證金或營業保證金者,該有價證券之種類,以上市或上櫃之「金融債券」及「公司債」為限,該債券之債信評等,應達之等級,如: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設置標準第15條及管理規則第17條)。

    二、 期信事業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20%之特別盈餘公積。但金額累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得免繼續提存。(管理規則第18條)。

    三、 明定期信事業自有資金得購買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之上市(櫃)金融債及公司債,其應達之等級如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級以上之等級。(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

    四、 明定期信事業自有資金購買國內向不特定人募集期信基金、證投信基金及境外基金,合計不得超過該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30%;另投資上開每一基金不得超過期信事業淨值5%,亦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前一日淨資產價值5%。(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4款)。

    五、 期貨信託基金及專營期信事業之年度財務報告,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www.fundclear.com.tw)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完成公告,惟仍應依規定辦理書面申報(管理規則第20條第1項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81條第1項)。

    六、 依期貨交易法第97條第2項規定,訂定期信事業行業特性而設之特定會計科目(如管理費收入等),餘財務報告編製事宜,準用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七、 訂定未公開發行股票之期信事業於增資發行有價證券或減資時,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案件檢查表(管理規則第23條第2項)。

    參、有關事業之人員相關函令:

    一、 明定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以下稱期信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得採由核心基金經理人及協助管理基金經理人組成管理團隊之多重經理人方式管理。規定基金經理人具二年以上管理同類型(如組合型)期信基金經驗者,得同時管理同類型基金,所管理之基金數量、額度及交易或投資地區不受限制。另具二年以上管理或協助管理同類交易或資產(如同屬股價指數類期貨)者,亦得同時擔任其他期信基金之協助管理基金經理人,但協助管理之範圍應屬同類交易或資產(管理規則第46條第2項)。

    二、 明定期信事業之內部人,如為公開發行公司所為之公開收購之應賣人時,不受內部人於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等交易起,至期貨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標的止,不得從事該種標的交易之限制(管理規則第55條第1項)。

    三、 明定期信事業內部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交易,應向所屬事業申報之時間及資料範圍(管理規則第55條第3項)。

    四、 參考證券商及期貨經理事業對負責人兼任之例外規定,訂定期信事業負責人得擔任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之情況,例如:期信事業與該等期貨業同屬公司法第六章之一之控制公司所控制,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金管會核准者。(管理規則第56條第3項)。
    附件列表:

    1. 期信設置標準、管理規則等參考條文

  • 發布期貨信託基金之相關函令 2008/01/2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於96年7月10日發布「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利業者申請募集及期貨信託基金之管理,金管會近日陸續依該管理辦法之授權,發布期貨信託基金申請書件格式、財務報告及月報格式、相關投資比率、標準、業務操作及投資範圍等規定,概述如下,並歡迎至金管會網站獲取進一步資訊。

    壹、 訂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書件格式及書件內容,以利業者申請(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

    貳、 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每一期貨信託基金應作成之各種帳簿表冊、編具之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格式及內容(管理辦法第79條及第81條第1項)。

    參、 有關期貨信託基金相關投資之比率及標準部分:

    一、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40%者,應依金管會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

    二、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該 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不得超過40%,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管理辦法第42條第1項)。

    三、 明定向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所稱「特定人」之範圍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申購期貨信託基金之金額達新台幣250萬元以上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亦屬之(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四、 明定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最近3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40%時,應立即通報金管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即召開董事會,於一週內擬具改善計畫報金管會(管理辦法第37條第5項)。

    五、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最近3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70%時或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時,應報金管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至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則依其申請募集時所自訂之標準辦理(管理辦法第83條第2項第3款)。

    六、 明定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於集中市場與店頭市場之期貨交易,所收取與支付之保證金及權利金合計,不得低於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5%,但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管理辦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七、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每一期貨信託基金,其流動性資產(包含存款、短期票券、債券附買回交易等)應至少達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並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70%。(管理辦法第50條第1項及第3項)。

    八、 期貨信託事業所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與該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消滅之期貨信託基金最近30個營業日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臺幣5,000萬元,且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內容未修改者,得向金管會申請核准該合併案,毋須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併(管理辦法第87條第1項第3款)。

    肆、有關期貨信託基金之業務操作部分:

    一、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如信託業)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對該客戶從事期貨信託基金交易符合公開說明書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該機構應依金管會所訂格式檢具受益人代號、交易資料等資料,於受益人申請買回之次一營業日提供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

    二、 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所須揭露之公開說明書、銷售文件、期貨信託契約、最近期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應公告之事項,應傳輸於「期信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www.fundclear.com.tw)(管理辦法第58條、第100條第2項及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及第38條第4項)。

    三、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如該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比重達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一定比例之主要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期貨或證券交易市場遇例假日休市停止交易,或主要投資國共同例假日時,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會應評估是否明定該日即非屬期貨信託基金之營業日,或期貨信託事業應暫停該期貨信託基金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計算及交易,並詳列於期貨信託契約、公開說明書及銷售文件(管理辦法第74條及第77條)。

    四、 公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達一定等級之標準,例如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及基金資產所存放之銀行信用評等等級應達Standard &Poor’s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 級以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以定期存款存放之金融機構及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之保證機構信用評等應達 Standard & Poor's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BBB級以上(管理辦法第99條)。

    五、 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之相關規定,明定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召開之期限、程序、決議方法、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第97條第1項)。

    伍、有關期貨信託基金投資範圍部分:

    一、 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規範,規定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因保本操作之需要,得投資之國、外內固定收益商品,例如經Standard & Poor's 債務發行評等達BBB 級以上之國內次順位債券或無擔保債券、以及不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之外國固定收益商品等(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二、 明定期貨信託基金對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以金管會依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核准銀行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定證券商得從事之各項衍生性金融商品為限(管理辦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 對於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所持有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選擇權契約不得超過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20%之規定,解釋所稱「單一標的商品」係以單純商品組成為原則;所稱「單一標的金融工具」係指標的相同之金融工具。另並依商品、利率、貨幣、指數等各類舉例說明(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

    四、 參考先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規範,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國內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例如不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及港澳H股與紅籌股、得投資符合一定評等等級且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及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等(管理辦法第43條第3項)。
    附件列表:

    1. 期信基金管理辦法參考條文

  • 進出口信用狀統計 2008/01/22
  • 9401  9402  9403  9404  9405  9406  9407  9408  9409  9410  9411  9412

    9501  9502  9503  9504  9505  9506  9507  9508  9509  9510  9511  9512

    9601  9602  9603  9604  9605  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 順延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97年1月份營運情形案 2008/01/22
  •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告申報97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考量原公告申報截止日2月10日為假日及配合97年2月6日至2月11日為農曆春節假期,為便利公司作業,得順延至97年2月14日。

  •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2008/01/2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700013251號

    附件:「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pfs@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三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413

    (四)傳真:(02)87734157

    (五)電子郵件:pfs @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1. 條文對照表

    2. 總說明

    3. 意見徵詢表


    歡迎使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資訊。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及確保資料之完整,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做商業使用,並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