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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資產證券化商品核准統計表-96.0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8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8088)申請撤回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4,409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4,409,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貳、順延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97年1月份營運情形案
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告申報97年1月份營運情形之期限,配合農曆春節假期,得順延至97年2月14日。
參、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1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與第30條第1項、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及行政罰法第25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其開戶經辦人員持有委任期貨商之公司章,並代委任期貨商於期貨交易人之開戶契約用印,且該公司之內部人員有於委任期貨商以外之其他期貨商開立期貨帳戶之情事,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各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合計處新臺幣24萬元罰鍰。
伍、期貨信託事業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該特定人亦包含申購金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拾壹、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登錄及帳簿劃撥作業,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拾伍、處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1月16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東浦精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浦精密公司)負責人陳榮樹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東浦精密公司截至96年4月底資金貸與餘額已超過其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總限額,本會前於96年6月8日以金管證六字第0960030473號函請該公司依處理準則第16條訂定改善計畫公告並送監察人,且限期於公告申報次期財務報告前改善,惟截至96年10月底該公司資金貸與餘額仍超過該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所訂總限額,東浦精密公司未於本會前函所訂期限內改善,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4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東浦精密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拾陸、處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01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興達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施正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興達公司之會計主管初任訓練情形未符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且未依本會96年9月26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53024號函規定期限函報改善計畫,及截至公告申報96年第3季財務報告時仍未改善,並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興達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拾柒、處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1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林建岩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本會96年11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2117號及金管證六字第09600671922號函規定期限內重行公告申報93年度、94年度、95年度及96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核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2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處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6186)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 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關恆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第33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Rich System Co., Limited 94年11月23日出售華亞微電子有限公司股權,該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代子公司公告。
(二)晶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6年5月15日董事會決議大陸投資,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3款、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36萬元。
參、基金新聞稿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 )日核准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募集「建弘全球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新臺幣100億元,應於核准後3個月內開始募集,30天內募集最低成立金額10億元。
該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有價證券(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中華民國境外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資中華民國境內之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含),投資中華民國境外之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01)申報減少資本銷除普通股股票31,8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18,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申報書件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情事,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72條第4項準用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主旨: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
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金融法規/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709
(四)傳真:02-8969-1356
(五)電子郵件:banking03@banking.gov.tw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702541131號
附件:訂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三、「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項下「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fscib@ib.gov.tw)向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提出。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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