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日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8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0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於97年1月14日自行補正相關資料,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規定,自97年1月14日起重新起算,如無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摩根富林明證券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本報訊)摩根富林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摩根富林明基金之摩根富林明新興歐洲、中東及非洲基金-摩根富林明新興歐洲、中東及非洲(美元)-A股(分派)、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債券(歐元)-A股(入息)、摩根富林明歐洲發現基金-摩根富林明歐洲發現(歐元)-A股(累積)、摩根富林明環球發現基金-摩根富林明環球發現(歐元)-A股(分派),及摩根富林明投資基金之摩根富林明投資基金日本首選50基金-摩根富林明日本首選50(日圓)-A股(累積)等5檔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
參、對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課處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 1 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蔡添進。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Michigan Holdings Limited於95年12月12日與Mozart Magic Invetsments Limited簽訂東莞廣台電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惟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遲至96年1月16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70000321號
附件:「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說明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及訂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及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及訂定依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旨揭規則總說明、條文說明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athyche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43。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cathychen@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70000321號
附件:「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總說明、條文說明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及訂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及訂定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及訂定依據:會計師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三、旨揭規則總說明、條文說明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意見(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athyche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六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343。
(四)傳真:(02)87734152。
(五)電子郵件:cathychen@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吳委員琮璠、林委員國全、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0094號
附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LilianLi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23。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LilianLin@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0007號
附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hingi@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91。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chingi@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0009號
附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union@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260。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union@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700000071號
附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
主旨:預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二十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九十五條規定。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詳如附件,亦可至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sfb.gov.tw)。
四、對於前述草案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向本會證券期貨局陳述(請以電子檔案寄至chingi@sfb.gov.tw),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證券期貨局第四組。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85號。
(三)電話:(02)27747191。
(四)傳真:(02)87734382。
(五)電子郵件:chingi@sfb.gov.tw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本:李委員賢源、張委員士傑、林委員國全、吳委員琮璠、楊委員雅惠、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國會連絡組賴簡任秘書坤鴻(均含附件)
附件列表:
歡迎使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報資訊。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及確保資料之完整,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做商業使用,並請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