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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96年度籌募資金情形如下:
一、 96年度公開發行公司對外募集資金計有369件,金額為新臺幣4201.36億元,較95年度之292件,金額新臺幣5128.71億元,件數成長26% ,金額減少18%,雖募資案件增加,惟未若95年度有較大規模之募資案件。
二、 96年度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國內外募集資金之金額佔總募集金額之比率分別為73.45%及26.55%,企業募資仍以國內為主。
三、 96年度公開發行公司以現金增資籌資之比重為47.39%,以可轉換公司債籌資比重為33.06%,較95年度增加,惟以一般公司債籌資比重僅19.55%,相對下降。
四、 96年度公開發行公司海外募集資金之件數及總額,分別為10件及新臺幣1115.4億元,較95年度之16件及新臺幣1055.36億元,件數減少37.5%,惟金額增加5.7%。
五、 公開發行公司96年度於國內所募集資金之用途以擴充廠房設備、充實營運資金及償還債款為最大宗,分別達募集總金額之35.31%、28.08%及30.15%,與95年度相較並無重大變動。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5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劼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辦理公開發行普通股23,000,000股,每股10元,總額新臺幣230,000,000元乙案,因發行人所提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於97年1月14日再自行完成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準用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生效。
貳、公告「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稱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之標準
肆、處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1月 14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莊興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3條及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查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燦坤公司)之子公司廈門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燦坤公司)截至96年8月15日止,背書保證餘額計新臺幣(以下同)3,068,057千元,已達燦坤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67.87%,惟燦坤公司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代子公司公告申報,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5條之規定。
(二)次查燦坤公司之子公司廈門燦坤公司及漳州燦坤實業有限公司96年5月15日所訂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均未訂定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未符處理準則第12條第3款規定,燦坤公司未督促上開2子公司依處理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1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燦坤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各處罰鍰24萬元,合計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5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6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日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首次公開發行普通股28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0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於97年1月14日自行補正相關資料,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6條第3項規定,自97年1月14日起重新起算,如無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摩根富林明證券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
(本報訊)摩根富林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摩根富林明資產管理(歐洲)有限公司之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摩根富林明基金之摩根富林明新興歐洲、中東及非洲基金-摩根富林明新興歐洲、中東及非洲(美元)-A股(分派)、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摩根富林明新興市場債券(歐元)-A股(入息)、摩根富林明歐洲發現基金-摩根富林明歐洲發現(歐元)-A股(累積)、摩根富林明環球發現基金-摩根富林明環球發現(歐元)-A股(分派),及摩根富林明投資基金之摩根富林明投資基金日本首選50基金-摩根富林明日本首選50(日圓)-A股(累積)等5檔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案。
參、對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課處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97年 1 月 日
二、受裁罰對象: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蔡添進。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Michigan Holdings Limited於95年12月12日與Mozart Magic Invetsments Limited簽訂東莞廣台電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惟智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遲至96年1月16日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會計師法修正案甫於96年12月26日經 總統公布,依據會計師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請領會計師證書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公會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金管會根據會計師法第12條第2項之授權,研議訂定「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規則草案」,現行之「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登錄規則」將公告廢止。
「請領會計師證書及申請執業登記規則」草案計有十條條文,其主要內容包括規範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應備具之文件及該有關書件之必要記載事項,依會計師法第12條第3項授權明定委託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業務,及公開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資料。又依會計師法第78條規定,會計師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符合修正前之登錄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1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得繼續執行會計師業務,為保障既有已登錄執業會計師之權益並兼顧法律安定性,亦於草案中明定原已向省(市)主管機關辦理登錄執業者(即現行已執業會計師),將視同已辦理完成執業登記,至於修正前已取得原規定登錄資格而尚未辦理登錄執業之會計師,得於1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執業登記。
上開規則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並廣泛徵詢各界意見。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2061號
訂定「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附「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附件列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861號
修正「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附修正「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附件列表:
據統計,國人投保率(購買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已達184%,消費者以保險作為風險移轉工具相當普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確實注意並了解保險商品保障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購買保障型商品或退休規劃,應確實了解本身實際需求以作妥善規劃,如有需要,消費者可上壽險公會網站試算(http://www.lia-roc.org.tw/)。
二、 投保醫療保險,應了解保單條款中「疾病」的定義,一般保單生效後等待期(通常為30天,指保單生效後被保險人罹病保險公司不理賠之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疾病是不理賠的;購買防癌保險,應確認「原位癌」(carcinoma in situ係指上皮細胞癌最早期,或定義為第0期的癌症)是否屬於保單中「癌症」之範圍,另等待期為30天或90天,各公司保單規定不一,消費者應特別注意。
三、 在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方面,應了解所面臨之利率風險與解約風險。
四、 投保投資型保險,除應了解各項費用外,更應了解投資風險是由保戶自身承擔,縱使所購買的是屬「保本保息」的投資型商品,如於滿期前解約,仍有本金損失的風險。
五、 要保書中身體健康狀況之告知事項要據實勾選並親自簽名,若不實告知,日後可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主管機關從法令制度面建構消費者保護機制,但一定要在消費者本身配合並注意契約條款內容,此一保護機制方能落實。
人員區分:一般人員
職 系:資訊處理
職 稱:技士
官等職等: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名 額:1
性 別:不拘
工 作 地:31-台北縣
上網期間:自097年01月15日 ∼ 097年01月28日
資格條件:一、大專以上資訊相關科系畢業。二、公務人員高考或相當高考以上之特種考試資訊處理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工作項目:一、資訊系統專案委外發包及專案管理。二、資訊系統程式開發及維護(VB+ASP)。三、資訊安全相關業務。四、金融市場管理檢查資料之彙整分析。
工作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聯絡方式:1.意者請檢送公務員履歷表(含自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最高學歷證書、最近1次銓審函及最近3年考績獎懲資料影本等資料各一份(以上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並請單面列印),於97年1月28日以前逕寄本會人事室王先生收(地址:22041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聯絡電話:89680786,並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資訊處理職系技士」,以郵戳為憑,逾期及資料不齊者恕不受理報名);應徵人員資格符合者,本會將擇優通知參加面試,初審不合格者,則不予通知,另徵才資料亦恕不退件。 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三親等(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及共同生活之家屬,不得在本機關有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有上開情形者,請勿應徵。 3.本次職缺酌列候補名額1名,前述候補期間均為3個月,自甄試結果確定之日翌日起算。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313) 申報發行國內第2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新臺幣2,000,000,000元乙案,核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2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款及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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