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有關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乙案 2008/01/0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07日) 2008/01/0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08日) 2008/01/09
  • 消費者宜注意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之利率風險與解約風險 2008/01/08
  • 財務業務健全之銀行未來盈餘分配更趨活化 2008/01/08
  • 推動與金融體系各業者公文全面電子交換 2008/01/08
  • 預告「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 2008/01/08
  •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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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乙案 2008/01/08
  • 為提升股東會委託書之管理效能,強化對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管理,並避免公司於寄發開會通知書、股東會紀念品發放及辦理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時,產生不公平之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爰檢討修正現行「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相關規定。另為使修法更為周延,金管會已於97年1月2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之意見,修正草案將進行法規預告程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公司寄發股東會委託書予各股東之時間不一,造成徵求作業不公之情事,爰規定公司寄發或以電子文件傳送委託書用紙予所有股東,應於同日為之。

    二、 為強化對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管理,明定股東會有選舉董監議案時,召開股東會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或召開股東會之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不得受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另股東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亦不得受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

    三、 規定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應載明第五條徵求人及第六條第一項之委任股東,其自有持股是否支持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之被選舉人,以強化徵求資訊之揭露。

    四、 為維持徵求作業之公平性,爰增列徵求人或受託代理人於繳交一定保證金予公司後,得向公司請求交付股東會紀念品以轉交委託人,公司不得拒絕。前揭保證金之金額及收取方式,由公司基於公平原則訂定之。

    五、 為提升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之品質,明定統計驗證事務者,應依法令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關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規定為之。另為維持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之中立性,規定自辦股務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違反前揭作業規定,經本會命令糾正或處罰者,不得再自行或為該違規情事所涉公司辦理股務事務。

    六、明定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得隨時派員檢查委託書之取得情形。
    附件列表:

    1.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2.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07日) 2008/01/0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07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8日申報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 )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尖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已公開發行並已上櫃股票計普通股95,469,12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954,691,270元上市。

    四、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617)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6年4月14日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4959號函同意申報受讓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69,627,226股以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管會同意廢止在案。

    五、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報發行96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65,000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計得認購普通股65,000,000股,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乙案,該公司考量發行時效,申請撤回該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予撤回在案。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詮欣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並已上櫃發行股票計普通股72,044,028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20,440,280元上市。

    七、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609)申請廢止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96年4月14日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49591號函同意申報受讓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51,575,723股以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經金管會同意廢止在案。

    貳、處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4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7年1月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111條第8款及第113條第2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多次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投資分析報告與決定未具備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另該公司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並給付佣金等違規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分別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60萬元及24萬元,共計新臺幣8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1.08報生效案件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08日) 2008/01/09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0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9日申報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兆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股票公司,代號3548)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1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0,100,000元乙案,因發行人所提申報書件不完備,該公司業於97年1月8日自行完成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淳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並已上櫃發行普通股股票75,613,08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56,130,890元上市乙案。

    五、建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興櫃公司,證券代號:6606)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7,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0,000,000元乙案,因該公司於97年1月8日自行補正相關書件,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97年1月8日起重新起算,如無異常,預計屆滿7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貳、處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號2393)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元月8日

    二、 受裁罰對象: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葉寅夫。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3月21日經董事會決議投資百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五、 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罰鍰案

    一、 裁罰時間:97年1月8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8條第1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12條

    四、 違反事實理由: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月至8月間指派非經登記之期貨業務員,於該期間辦理期貨開戶業務,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 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台灣工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肆、景順投信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乙案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8)日核准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擔任景順盧森堡基金系列之「景順印度股票基金」、「景順泛歐洲增長基金」、「景順歐洲指標增值基金」及「景順環球指標增值基金」等4檔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乙案。

  • 消費者宜注意利率變動型年金商品之利率風險與解約風險 2008/01/08
  •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係指在年金累積期間,保險公司依據要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後,依宣告利率計算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以作為未來領取年金之累積帳戶金額,俟年金累積期滿後保戶可選擇分期領取年金金額,作為老年收入來源,該類商品因有宣告利率之設計尚可符合一般人作為其退休規劃之保險商品。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均依其特性於商品名稱上冠有「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文字。有關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部分常以外部指標或區隔資產之報酬率來決定,所謂外部指標係指市場上已存在之金融指標,如現行保險公司常使用之三行庫(台銀、一銀及合庫)二年定存平均利率、10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等。該類商品之宣告頻率通常為每月,其適用期間會依商品特性有所不同(常見為1個月或1年),每年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將依宣告利率之高低而有不同。該類商品除依宣告利率累積利息外,亦於保戶提前解約時,收取解約費用,故保戶提前解約可能因扣取解約費用而無法拿回所繳保險費之金額。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屬於利率敏感型商品,為使保險業能穩健經營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商品,金管會規定自去(96)年4月1日起保險公司需對該類商品完成資產區隔、投資準則及現金流量測試等風險控管機制後方能繼續銷售,且得依相關資產報酬率自行訂定宣告利率,並得不受10年期政府公債次級市場殖利率上限之限制。至保險公司已銷售之有效契約部分,金管會亦要求保險業於今(97)年1月1日起須完成前揭風險控管機制,希望藉由保險業確實評估與了解其所承接之業務風險屬性,建立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期能穩健經營該業務並將投資績效確實回饋予消費者,以創造保險公司與保戶雙贏之局面。

  • 財務業務健全之銀行未來盈餘分配更趨活化 2008/01/0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過去對銀行業之監理,要求銀行須以提存法定盈餘公積方式累積較高盈餘,以提高銀行資本承擔風險能力及健全財務結構,故現行銀行法第50條規定,銀行於完稅後應提30%為法定盈餘公積,該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15%。鑒於目前對於銀行資本承擔風險能力及健全財務結構,已多採行資本適足率管理作為衡量指標,所以現行該條以當年度盈餘作固定比例提撥之強制規定,似可採取以較客觀嚴謹之方式酌予放寬。

    金管會指出,為使財務業務健全銀行之盈餘分配能更趨活化, 特別於本次銀行法修正草案中,針對財務業務健全並已依公司法第237條規定,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之銀行,可不受分派盈餘時應先提撥法定盈餘公積30%,及現金盈餘分配之比率於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15%之限制,並授權主管機關就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事項訂定標準,金管會表示,該標準將涵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

    金管會最後表示,實施差異化管理為近年來金融監理之重點工作,希望藉由銀行加強本身業務財務健全經營之鼓勵措施,活化盈餘分配運用。

  • 推動與金融體系各業者公文全面電子交換 2008/01/08
  • 金管會為提高與金融市場各業者公文傳遞效率、提升金融監理效率,已完成自建公文電子交換中心擴充工作並自即日起推動與金融體系各業者公文全面電子交換作業,預估未來每件公文傳遞時間可由現行紙本人工遞送1~3日改為網路電子交換2~4小時,並可節省發文單位約70%遞送費用,以加速與各受監理單位行政命令的傳達或業者意見的反映,提昇金融監理機關對市場監理的行政效率。

    目前透過金管會公文電子交換中心傳遞電子公文者,有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等主要週邊單位及各金控公司、銀行總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投信投顧業者、上市櫃興櫃公司等逾575家企業,透過該中心每年公文發文量已達210萬件,未來將賡續推廣各銀行分行、票券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事業加入該中心辦理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以實現金融監理一元化溝通平台目標。

    公文電子交換中心除提供政府機關(構)對業者傳遞行政命令、裁罰公文書外,亦提供免費公文製作、電子交換及電子布告欄等各項服務,只要欲連線業者事先申請足資識別身分之網路電子憑證即可,相關連線訊息請參考金融市場公文電子交換系統網站(http://eweb.fscey.gov.tw或http://eweb.tse.com.tw)。此外,本中心亦可以與行政院研考會公文G2B2C資訊服務中心連線,與全國逾30,000個各級行政機關(構)、民間業者辦理公文電子交換,達到公文交換電子化、訊息傳遞e網通等電子化政府目標。

  • 預告「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 2008/01/0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已研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自即日進行預告程序,將在徵求各方意見後發布。

    金管會表示為促使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之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以增進市場機制之充分發輝,經參酌金管會前所發布之各項法令、銀行公會之意見以及資產管理公司之建議,擬具「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為期周延,並於96年12月11日邀集相關業者召開公聽會研商討論。

    有關「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條文共計7條,說明如下:

    一、 規定本注意事項適用之對象為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構(草案第一條)。

    二、 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除由參貸行共同決定之聯貸案件外,其餘案件相關之出售標的及標售條件等,出售機構內部應行之決議程序(草案第二條)。

    三、 規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以公開標售為原則,及公開標售程序中有關資料揭露及投資人資格等應注意之事項,如規定出售標的之借款人、保證人、背書人、擔保物提供人等不得參與議價或投標(草案第三條)。

    四、 明訂標售公告內容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得標後之付款條件及指定催收之機構(草案第四條)。

    五、 規範關係人交易之資訊揭露、事後管理及售後稽核之各項管理措施(草案第五條)。

    六、 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後,相關之售後管理措施(草案第七條)。

    七、 明訂金融機構應將本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草案第八條)

      金管會進一步表示,本草案將刊登於金管會銀行局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自刊登於銀行局網站起7日內,歡迎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

      檢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件列表:

    1. 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草案條文對照表

  •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2008/01/08
  • 一、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繳付業務服務費。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銀(五)字第○九五○○四一八六六○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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