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日) 2008/01/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6年12月31日) 2008/01/02
  • 威達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2008/01/02
  • 訂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2008/01/03
  • 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 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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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日) 2008/01/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2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3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1314)申報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總額新臺幣30億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閒置資產顯示未有處分或積極開發計畫,已達本次募資總額之123.88%,暨本次募資計畫係償還前次發行公司債經展延還款之銀行聯貸借款,且本次擔保銀行團即為聯貸銀行團,募資計畫應不具合理性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8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貳、處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7年01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鈞華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申報之96年第3季財務報告,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由符合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3條規定之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參、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處分

    一、裁罰時間:97年 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劉惠娟、鄭煥農、周麗華、內部稽核人員黃淑敏及前業務人員李曉蘋等5人。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第11款、第13款、第19款及第3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前業務人員李曉蘋有受理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買賣有價證券、代客戶保管存摺、印鑑、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買賣有價證券及利用客戶帳戶買賣股票情事;業務人員劉惠娟、周麗華及鄭煥農有代客戶保管存摺、印章等情事;內部稽核人員黃淑敏證券營業櫃檯之清查作業,及抽聽客戶買賣交易電話錄音紀錄作業不盡周延,有未落實執行內部稽核作業情事。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鼎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李曉蘋予以停止執行業務6個月之處分;另劉惠娟、鄭煥農、周麗華、黃淑敏等4人予以停止執行業務1個月之處分。

    肆、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規定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7年1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業務員陳怡君、李姿慧及林文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第9款、第10款、第11款及第13款與第3項;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員陳怡君有利用客戶之帳戶買賣有價證券;與客戶資金往來密切及借貸款項;變更客戶買賣對帳單領取方式,並領取其對帳單;挪用客戶銀行存款;未依據客戶委託事項買賣股票等情事。另開戶作業經辦李姿慧有接受非客戶本人變更對帳單寄送方式;對帳單寄送作業經辦林文芳有接受他人領取客戶對帳單等情事,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屏東分公司業務員陳怡君之職務,停止業務員李姿慧及林文芳執行業務各1個月。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1.03申報生效案件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6年12月31日) 2008/01/0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6年12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7年1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55,350,500股(不含私募4,649,5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53,505,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四、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12)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37,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75,000,000元乙案,前經96年10月12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54257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該公司表示,因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等因素,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廢止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該會准予廢止。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74,557,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45,570,0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案。

    貳、修正「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參、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肆、處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金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4條及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查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洋公司)自94年4月14日為其子公司裕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隆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千元,三洋公司於公告94年4月份至96年7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時,未公告上開背書保證餘額,遲至96年8月份始辦理公告,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二)次查三洋公司復於95年11月24日再對裕隆公司背書保證310,000千元,於公告95年11月份至96年7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時,亦未公告上開背書保證餘額,且連同上開120,000千元部分,其對裕隆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已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以上,惟其亦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另上開背書保證餘額已逾其所訂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第25條及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各處罰鍰24萬元,合計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伍、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2項規定,訂定期貨信託基金應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陸、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志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橋公司)之子公司-吳江廣橋光電有限公司95年底資金貸與福州福橋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0,900千元,未於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揭露,也未將該項資金貸與列入該公司95年12月至96年6間之每月資金貸與餘額公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科橋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1.02申報生效案件

    2. 96.12.31不繼續公開發行公司

  • 威達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2008/01/02
  • 威達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8307)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10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000,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應記載事項不充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訂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2008/01/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5941號

    訂定「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附「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附件列表:

    1. 條文

    2. 逐條說明

    3. 總說明

  • 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 2008/01/03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6361號

    附件:「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三、「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保險法規項下「法規草案預告」選項下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詳附件電子檔)或電子郵件(電子郵件地址:youngjia@ib.gov.tw)向本會保險局(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提出。


    附件列表:

    1. 草案總說明

    2. 預告意見徵詢表

    3.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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