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之說明 2007/12/3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07/12/31
  •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應予觀察放款 2007/12/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28日) 2007/12/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6年12月31日) 2008/01/02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福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2007/12/31
  • 金融服務業一般經營概況及效益指標 2007/12/31
  • 信用卡業務統計 2007/12/31
  • 保險法第9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2007/12/31
  • 研擬「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 2007/12/31
  • 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2007/12/31
  • 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2007/12/31
  • 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新聞稿 2007/12/31
  • 輕鬆看懂房貸契約 200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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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之說明 2007/12/31
  • 一、「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同本會依「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四條相關規定所指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構。

    二、「票券商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所稱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準用本會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金管銀(二)字第○九五○○○一三○三○號令規定之「銀行內部稽核人員及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訓練機關審核原則」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並併同具報相關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07/12/31
  • 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與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規範相互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暨考量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管理需要及其經營業務之實務需求,爰研擬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一)配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規定,明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二)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實收資本額需達三億、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一定期間內未曾受相關處分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尚需符合營業滿三年、有一名以上符合規定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20%等條件。

    (三)放寬金融控股公司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發起人之資格條件,不限於需依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成立者。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一)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二年內募集成立首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此外,未募集成立首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不得辦理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

    (二)為符合基金治理理念,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行使,刪除原訂「應支持持有股數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之公司董事會提出之議案或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但發行公司經營有持股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成數標準或不健全經營而有損害公司或股東權益之虞者,應經該事業董事會之決議辦理」,改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於受益人之最大利益行使之,並增訂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三)參考國外法例對契約型基金借款之規範,為具監督機制,並非以基金管理機構為借款人,爰刪除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因應鉅額受益憑證買回,得以基金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用以支付買回價金缺口之規定。該項規範係93年8月債券型基金流動性不足,為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所採取之緊急因應措施,鑑於本會已陸續採取其他相關配套措施,如:由投信公司與金融機構建立得以基金所持有之債券,用市場價格承作債券附條件交易之緊急資金調度機制,以因應流動性需要,應足以因應系統性危機,上開規定爰無保留之必要。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一)配合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與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相互兼營,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經理不得兼任之職務,包括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經理人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以及兼營業務間人員兼任禁止之規範。

    (二)配合投信事業得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增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非以避險為目的之未沖銷部位達本會規定之比例而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投資研究部門主管、該檔基金經理人及至少一名內部稽核人員應同時具備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

    (三)納入近期有關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應具備條件之相關規範,並增訂具有一定條件且兼具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相關工作經驗者,得擔任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業務人員,以廣納人才。另為發揮法令遵循單位公正獨立執行職務之功能,明定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不得由容易發生相互衝突或牽制之其他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一)鑑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年度中,仍可能發生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情形,為加強投資人權益保障,修正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

    (二)考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追加募集案審查作業所需時間較短,將現行得採申報生效制之追加募集案件之申報生效期間,由十二個營業日縮短為七個營業日。

    (三)基於輔導國內基金銷售機構立場,增訂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申請擔任基金銷售機構時豁免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限制。

      金管會表示,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修正草案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附件列表: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6.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7.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應予觀察放款 2007/12/31
  • 本國銀行逾期放款及應予觀察放款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28日) 2007/12/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2月28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2月3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貳、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參、處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24萬元乙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28日

    二、裁罰之對象: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柯聰源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度財務報告起將對關係人之逾期應收帳款及代墊款揭露為資金貸與,惟該公司未將前開資金貸與列入每月定期公告,遲至96年8月30日始補正公告申報相關資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青雲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肆、處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2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蔡乃成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24條及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6月21日董事會通過為子公司Pro Global Electronics of America(H.K) Co.,Ltd背書保證金額美金3,000千元,惟並未依規定於公告申報96年6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時將上開金額計入,嗣於96年9月21日始補正公告,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復該公司於提報董事會通過前即於96年4月11日簽發本票,亦核有違反其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該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伍、處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代號4907)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王武豪。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

    四、違反事實理由:正華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之三分之一,惟未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7項規定於60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陸、處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72萬元罰鍰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第111條第8款及第113條第2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9條第2項第10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基金投資或交易,有未依據投資分析報告作成投資決定書、實際買賣價格逾投資建議買賣價格與投資分析及決定有流於形式或未確實等情事;該公司全權委託帳戶買賣股票,其分析報告與決定有缺乏合理基礎及根據情事者;另該公司利用非專職人員招攬客戶並給付佣金等違規情事,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8款及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罰鍰共計新臺幣72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6.12.31申報生效案件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6年12月31日) 2008/01/02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96年12月31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97年1月2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昨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嘉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55,350,500股(不含私募4,649,5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53,505,000元,於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俟承銷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

    四、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12)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37,5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75,000,000元乙案,前經96年10月12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542571號函同意申報生效。該公司表示,因考量市場客觀環境變化等因素,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廢止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該會准予廢止。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報同意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74,557,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745,570,0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市股票案。

    貳、修正「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參、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肆、處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負責人罰鍰乙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 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金宗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17條第1項、第24條及第25條。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

    (一)查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洋公司)自94年4月14日為其子公司裕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隆公司)背書保證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千元,三洋公司於公告94年4月份至96年7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時,未公告上開背書保證餘額,遲至96年8月份始辦理公告,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規定。

    (二)次查三洋公司復於95年11月24日再對裕隆公司背書保證310,000千元,於公告95年11月份至96年7月份背書保證餘額時,亦未公告上開背書保證餘額,且連同上開120,000千元部分,其對裕隆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已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20%以上,惟其亦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申報,另上開背書保證餘額已逾其所訂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限額,核有違反處理準則第24條、第25條及第17條第1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三洋紡織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前開違規行為,各處罰鍰24萬元,合計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48萬元。

    伍、依據期貨交易法第88條準用第65條第2項規定,訂定期貨信託基金應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陸、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6年12月○○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曾志恭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科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橋公司)之子公司-吳江廣橋光電有限公司95年底資金貸與福州福橋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0,900千元,未於公司95年度財務報告之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揭露,也未將該項資金貸與列入該公司95年12月至96年6間之每月資金貸與餘額公告,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1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就科橋公司前揭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


    附件列表:

    1. 預計97.01.02申報生效案件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福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停止申報生效新聞稿 2007/12/31
  • 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704)申報合併福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1311)增資發行普通股129,154,107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291,541,07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5條第1款規定,自即日起停止申報生效。

  • 金融服務業一般經營概況及效益指標 2007/12/31
  • 一、金融機構家數

    二、金融機構員工人數

    三、金融機構營業收支

    四、本國銀行資產報酬率與淨值報酬率

    五、本國銀行之資本適足率

    六、本國銀行備抵呆帳覆蓋率

    七、效益指標
           (一) 金融服務業產值占GDP之比率
           (二) 資產證券化發行量

  • 信用卡業務統計 2007/12/31
  • 一、時間序列統計

    二、月資料統計

    三、資料背景說明

  • 保險法第9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之範圍 2007/12/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三字第09602551731號

    一、保險法第九條所稱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其服務範圍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如附表)。

    二、附「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範圍表」。


    附件列表:

    1. 保經服務範圍一覽表

  • 研擬「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 2007/12/31
  • 有關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成,依 96年12月26日經總統公布之會計師法第67條規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會計師公會代表、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各占1/3;且有關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訂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研擬「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下簡稱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以下簡稱遴聘辦法)草案,近日將依規定進行法規預告程序,以徵詢各界意見。

    本次審議規則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為十五人,並配合調整委員會組成之委員代表。另為兼顧委員經驗傳承及維持一定流動性,除會計師公會理事長兼任隨其職務異動調整外,其餘會計師代表或學者及公正委員之任期2年,期滿得予續聘,續聘以一次為原則。(草案第二條、第四條)

    二、 參照訴願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修正懲戒委員會之召集,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草案第十一條)

    至遴聘辦法草案訂定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及確保懲戒委員會之專業、公正及客觀性,明確定義本法所稱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為對法律、會計、審計、稽核、稅務等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草案第二條)

    二、 明定本辦法所遴聘委員之積極及消極資格條件。(草案第三條、第四條)


    附件列表:

    1.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學者及公正人士委員遴聘辦法草案

    2.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修正草案

  • 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2007/12/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一字第09602506111號

    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附修正「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附件列表:

    1. 修正條文對照表

    2. 修正總說明

    3. 條文

  • 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2007/12/31
  • 金管會自成立以來即積極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並擬訂「金融知識普及三年推動計畫」,以為未來具體推動之藍本。為落實深化校園金融知識,將金融教育往下紮根,建立學生正確的金融知識,特訂定補助要點鼓勵國內大專院校及其社團或系所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

    本項活動自95年7月舉辦以來,截至96年12月底止共計補助大專院校40所次辦理75項金融知識普及活動,補助金額達166萬9千元。本次則有10所大專院校提出27項活動,經審查共補助70萬2千480元。本次補助活動態樣相當多元化並富有創意,包括舉辦研習營、規劃競賽及遊戲等寓教於樂方式,並將參與擴及社區等。

    結合社會資源,落實深化校園金融知識,係金融知識普及三年推動計畫之重要項目,金管會將持續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希望未來各大專院校能一本社會責任,繼續共襄盛舉,以深化金融知識至校園及社區。
    附件列表:

    1. 金管會補助大專院校辦理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經費審查表

  • 預告修正「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草案新聞稿 2007/12/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依據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43條之1第2項規定,擬具「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內容共計28條條文,主要係將「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為一專責機構,以有效率整合運用資源、建置退場機制作業流程、進行場外監控及強化預警系統,俾有效掌握保險業經營資訊,協助主管機關適時監督保險業經營風險,發揮保險法賦予安定基金之積極性功能。

    本修正草案業經金管會邀請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完竣,並於日前經金管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續將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法令修正預告事宜,檢附該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后。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案除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修正草案之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意見徵詢表載於金管會保險局網站(網址:http://www.ib.gov.tw),外界如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者,可自本修正草案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依所附格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本會保險局提出。


    附件列表: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2.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輕鬆看懂房貸契約 2007/12/31
  • 「買房子」--是人生一大事,同樣地,辦理購屋貸款也一樣輕忽不得。房貸契約是載明借款人與銀行間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契約條款中不可避免的會使用很多法律用語,許多借款人看到冗長的房貸契約,還沒仔細閱讀條款內容,就草草簽約了事,例如:指標利率變動時銀行必須通知借款人、遲延繳款時違約金及利息如何計算、以及借保人搬家時要通知銀行等等與權益相關的重要事項,往往沒有留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提醒民眾,辦理房屋貸款時,務必要慎重的挑選符合自己財務狀況的借款條件及借款銀行,並且仔細的閱讀所有契約條款,充分瞭解各項權利義務以後再簽訂契約,記住「貨比三家不吃虧」、「瞭解契約有保障」!為了增進民眾對房貸契約的瞭解,金管會特別編印「房貸一點靈」宣導手冊,希望透過這本小冊子,以比較白話的方式,讓民眾對於房屋貸款基本的契約條款及法律用語有所瞭解,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本宣導手冊將透過各縣市政府、銀行公會、教育部、消保會、消基會等單位分送予民眾,此外在本會銀行局網站(http://www.banking.gov.tw)--「一般民眾」--「消費者保護」--「宣導資訊」也可以逕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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